六是摆正有章可循和违纪必究的关系。建立健全制度是必需的,是用党法党规治党的前提条件;实施制度和执行纪律,是把这一前提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变成现实。要真正发挥制度和纪律的效能,必须言出纪随,做到违纪必究。当然,根据情节和态度的不同,查处应有轻重缓急之分,但是,违者必查,违者必惩,即必须做到严肃处理。即使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也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或者警告,而不可听之任之,养痈致患。对于相应的对象来说,批评、警告就是严肃处理,批评、警告不为轻。还要让违纪者做出自我批评,以戒今后。对于腐败行为严重者,开除党籍不为重,因为不清除腐败分子出党,他们就会玷污了党的机体。对于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惩办,不能姑息养奸;不能以官代刑,用撤职代替刑罚,应当实行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能让贪污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没有违纪必究的决心和一究到底的行动,就难于使制度和纪律的警戒和教育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使某些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防变中外因与内因的关系。改革开放犹如打开窗户,窗户一打开,苍蝇会飞进来;然而,苍蝇不叮没缝的鸡蛋。苍蝇飞进来要下蛆,这是外因。一个党员、一个干部贪污腐败,主要还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了作用,是因为鸡蛋上有了裂缝。蛋上的缝儿,是糖衣炮弹的引信。窗户是一定要打开的,苍蝇也是不可避免地会飞进来的。我们应该预防苍蝇下蛆,而最主要的措施是预防蛋被敲出缝来。对外开放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打开窗户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我们不怕苍蝇飞进来,但是我们不能坐视一些党员和干部在新的形势下腐化起来不管。我们党的宗旨没有变,贪污腐败同党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反贪防腐保持党的纯洁的制度,必须严肃党纪,绝不能让贪污腐败在党内有存身的余地。我们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提高全体党员的素质,使进来的苍蝇无缝下蛆;如果出现了坏“蛋”,苍蝇下了蛆,就要毫不犹疑地把坏“蛋”清除出去,使党的肌体焕发勃勃生机!
三、加强反腐败的法制建设
董必武同志曾对法制做过简明的解释。他说: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法制概念覆盖了法规范、法关系、法部门和法过程。人们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把法实现于社会生活,形成社会运行的一种定型的、有规则的立体动态过程,就是“法制”。
腐败现象是我们肌体上的痈疮,法制犹如清除痈肿、治疗疔疮,使肌体恢复生机的手术刀。以法治腐是国内外反腐败斗争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是因为,法有一系列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独有的特点。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同时,它也是党的政策的升华,是党的政策中一部分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因而它也是党的政策和意志的体现。由于法已经通过庄严的程序取得了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昭告天下,付诸实施,因此,不仅同思想教育相比法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而且同党纪、政纪等其他制度相比,法也具备更强大的遏制力和威慑力。这些特点决定了法制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巨大保障作用。
有人把反腐败斗争过程比做在战场上坚守纵深阵地。思想道德教育是纵深阵地中的第一道防线。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防线。这条防线巩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准,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那么,贪污腐败行为就被遏制于未发之前。这是最为理想的治本的办法。但是,现实中却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受金钱等因素引诱,被糖弹击中而变质,损公肥私,收取贿礼,以权渔利,贪污腐化,而为党纪政纪所不容。党纪、政纪是第二道防线,其预防和遏制贪污腐败的方式,要比第一道防线来得凌厉些,那就是要给违纪人以党纪或政纪处分。但是,对于有些人来说,党纪政纪还不足以约束其腐败堕落行为,他们仍然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成为触犯
刑法的犯罪分子。对付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第三道防线就是法律手段。这里有行政制裁和包括剥夺生命在内的刑罚,狩猎般地戒备着,等待胆敢以身试法构成犯罪的贪污腐败分子。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的法制建设的问题,就是在反腐败的战场上如何加强这第三道防线的问题。
当然,我们在强调法律的作用时,决不可夸大它的作用,而是要对法律手段的作用给予准确的估计。不论这条防线如何重要,它终究只是三道防线中的一道防线。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诸方面的原因,因此反腐败需要全党、全社会齐抓共管,要把它当作系统工程来抓,三道防线一起动作。也就是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此外还有经济、政治、道德等手段;反腐败固然需要法制,但是必须多种手段密切配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能把法律看作唯一的手段而陷入法律万能论的错误。没有法制这条战线不能有效地反腐败,仅靠法制一条战线也难于赢得反腐败的胜利。在一些法律制定得非常严密、非常完备的国家中,腐败现象却依旧大量存在,就证明了这个道理。
1.健全和完善反腐败法制体系
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其中反腐败立法也已有了初步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1978年底到1993年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20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有关规范性的司法解释58个,有关部、委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廉政行为准则22个。
但是,从以法治腐、完善反腐败法制的要求看,反腐败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