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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腐败与制度建设

  2.正确处理党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中的若干关系
  加强党的反腐败制度建设,需要处理好一系列关系。
  一是摆正建立和健全的关系。当前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决不是否定一切原有的制度,并非一切都要“重打鼓,另开张”。我党建党70多年以来,在政治、组织、纪律等各方面,已经建立起相当系统的制度。这是党的宝贵的财富,是我们应当认真继承和发扬的传统。我们的任务是根据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情况,尤其是当前党内腐败现象严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制度因时而变,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因此,我们应当认真研究我党历史上的一些制度为什么那么行之有效而保证了党的纯洁,研究今天应当坚持哪些制度,修改哪些制度,补充哪些制度,新建立哪些制度,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统一起来。
  二是摆正建立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关系。前已述及,我党的制度建设是有规模、有基础的。改革开放以来,又建立了不少新的制度。应该注意的一种倾向是,有些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导致的姑息行为是执纪不严的重要原因。一些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软弱无力,原则性不强,一些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责任要求和约束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这方面也要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实施的机制。这是当前党的制度建设中值得特别注意的一个方面。无信不立,无信不行,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令不行,等于无令。“秦桧”行令,其令必谬,而且会损害发令机关的威信。
  三是摆正党法和国法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党法,是指党的制度、政策和纪律。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党清才能政明,党廉才能政洁。所以,党的纪律建设是法纪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对于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应当在廉洁奉公方面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而不能等同于普通老百姓。任何腐败堕落行为,都是同共产党员的名称格格不入、同党的政治目标和组织原则背道而驰的。党员发生腐败犯罪行为,既要给予党纪处分,又必须绳之以法,决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我们的党是一个伟大的党,我们必须严明党纪党法,明察秋毫,而不容许腐败滋生蔓延。凡是党组织、党员存在腐败行为的地方,必然会严重影响那里的政纪和国法的有效实行,必定会严重危害那里的社会主义事业。所以,廉政的关键是治党,建制首先要抓党制建设,反腐败首先要使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起来。一个地方的政府领导成员多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各项事业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如果这个地方的党的制度完善了,健全了,党的组织纯洁了,成为一个坚强纯洁执纪严明的党组织,那么,必定会抓好政纪与法制建设,政治清明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四是摆正执纪者监督他人和自己接受监督的关系。执纪是制度发生效用的保证,有制必行,执纪必严,制度和纪律才能成为铁的纪律,而不是“豆腐”纪律。历史的经验教训是:执纪是否严明同执纪者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必须注意优化执纪队伍,但是仅此还不够,制度的实施和纪律的执行也需要相应的制度和纪律做保证。执纪是对实施制度的监督,但执纪工作和执纪者本身也应受到监督,也需监督制度。因此在制度建设中,要注意完善有关执行纪律的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严明执纪程序和执纪纪律,以保证执纪机关和执纪人员的纯洁、无私和应有的威信。
  五是摆正严惩腐败分子与防微杜渐的关系。反腐败斗争要造成对腐败的“追魂夺魄”的声势,要严惩不贷,但是制度建设切不可忽视从微处防起。这是一条为中外历史千百次证明了的经验。“风起于青萍之末”。不从微处防起,由小而大,由个别到成风,必定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可悲后果。我们必须懂得小和大的辩证法。贪污腐败都是从微处开始的,小贪和大贪之间固然存在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在处理时尤其不可忽视,但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又有质上相同的一面,况且在有些情况下,小贪者并不是不想多贪,而只是没有条件。小老鼠不打,是一定会长成大老鼠的。所以,一方面要严惩严重违法乱纪者,以求警戒多数震慑一方的效果,决不可只抓小不抓大。另一方面,也不可以放纵小老鼠,形成“抓大放小”的局面。尤其要注意不能造成一种错觉,似乎老鼠多了,打不过来,所以只打大,不打小。如果造成这样的错觉,就可能使成群结队的小老鼠胆壮起来,直至肆无忌惮。
  我们应该深刻思考我党历史上制定纪律、制度整肃自己队伍的经验,我党我军创建初期制定的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纪律之“大”,大在什么地方呢?原来就大在“防微杜渐”上。例如三大纪律的第二条是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针一线何其小也!但是拿了一针一线,就犯了“大”纪律,要受到纪律的追究。这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就是从“微”处做起,要求的是秋毫无犯,这才使共产党和红军成为世界上永垂史册的廉洁队伍。我们今天反腐败如果没有如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样的防微杜渐的铁的纪律,如果对公款吃喝、吃请受礼这些轻微的贪占行为不加以明令禁止和严肃追究,那么大贪污犯也是打不净的,也就是说,仅仅靠刑罚惩处严重的犯罪分子,是不能解决贪污问题的。更何况这些所谓“小”的:轻微的贪占行为如果聚集起来,其数量也是巨大的。据估算,每年公款吃喝就要吃掉上千亿元,一年“吃”掉两条京九铁路。用这些资金,可以救活多少国有企业?这些公款吃喝者中有成千上万的党员和干部,他们中间有些人就有可能由“微”而著,成为贪污腐败分子的后备军。猜拳行令、沸沸扬扬的公款吃喝是一种滋生贪污腐败分子的温床。可以断言,不建立防微杜渐的像“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那样的制度和铁的纪律,单靠刑罚惩处少数大贪污犯是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是无法使党的肌体纯洁、健康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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