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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腐败与制度建设

  第二,制约警戒作用。制度和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违纪与否和非法合法的标准或尺度,使人们有可能对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作出客观的评价。它可以使广大党员、干部有一个廉洁自律的标准,使那些意欲违纪违法者中的多数人知道它就是“雷池”,受到警戒或震慑而不敢逾越。这种评价作用,不仅会令人洁身自律,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识别违纪违法行为的“照妖镜”,从而使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陷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成为过街老鼠,而不敢任意妄为。少数胆大妄为者,也会被手持“照妖镜”的广大群众识别出来而予以揭露,并受到应有的惩处。 
  第三,惩罚威慑作用。违纪者,必定要受到纪律制裁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党籍或公职;触犯刑律,要负刑事责任,直至被依法剥夺生命。这种处分,形成一种警戒力,这种刑罚,形成一种威慑力,使制度和法律成为反腐败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有力武器。
  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在反腐败中的重要地位,正是由制度的上述种种特点和作用决定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的,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党和阶级的、人民的意志一旦上升为党纪国法,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其明文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一体实施,无例外地共同遵守。因此,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
  制度非经合法的程序不能随意制定出来,制定出来以后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加以变更。这使制度的作用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尽管这种稳定是相对的,但却不能朝令夕改。制度的“长期性”是同其稳定性相联系的。长期稳定的制度和法律,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在长时期内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在人们心理上形成一种区别违纪违法与否的观念定势,并且可以排除人们对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担心,在较长时间内维持党的政策方针的连续性,以使人们坚定地、持续不断地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制度起作用的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使它同领导者个人的作用相比更带有“根本性”,这种作用不因不同地区或单位领导者个人思想认识、品质的不同而各异,不因人事更替或领导者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健全和完善党的反腐败制度
  
  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关键是健全和完善党的反腐败制度。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运用包括制度在内的各种措施,使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纯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
  1.党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的任务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党的各项制度建设。党把她的最高纲领、最低纲领、组织原则、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党员的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重要事项,明确地规定在党纲党章和其他各项文件之中。党纲党章和其他各种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着党员的行为,保证了党组织的纯洁,导引着党从胜利走向胜利,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其他一些制度,曾使我们的党和军队成为举世闻名的最廉洁最具战斗力的队伍。
  勿庸讳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制度受到践踏和破坏。拨乱反正以后,党又面对着改革开放大潮下的复杂形势,过去的制度有些已不适应新时期规范全党的需要,有些方面还缺少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同时,还存在着执纪不严的问题。腐败现象在党内的滋生蔓延,同党内制度方面的缺陷不无关系。健全和完善反腐败制度建设的课题,严峻地摆在了全党面前。党的制度建设是具有根本性质的制度建设,必须站在维护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高度认真抓好。
  当前,健全和完善党的反腐败制度,面临着使制度体系化和规范化的任务。  
  第一,要使反腐败制度体系化。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党的制度建设,不仅要进一步确认党的各项政治原则,而且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制度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党的组织制度。我党是一个5000万人的大党,在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执政。这样一个大党,没有完善的组织制度,不仅难于保障行动统一,而且无法遏制违法乱纪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健全党的组织制度,核心是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方面,要在党内健全民主机制,防止个人专断,不管哪一级干部,都要受到党的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反对极端民主化,反对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以维护全党的统一。必须使党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制度化,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
  其次,要健全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制度和党同群众联系的制度。要以规范化的制度形式,保证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和所有党员,必须接受制度性的群众监督,同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群众的疾苦,倾听群众的意见。
  历史的经验证明,监督制度是防止党的干部由人民“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关键性措施。列宁在总结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宝贵经验时提出,应该“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毛泽东同志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们党应当形成这样一种监督机制:任何党员和党的机关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也都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人人监督人,人人受监督;没有人不在接受监督,没有人不负有监督的责任。  
  此外,对党的工作程序、决策程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生活作风的规定和管理,都应设定完善的制度。
  第二,要使反腐败制度规范化。所谓规范化,就是务必使各项制度的制定都要经过一定的严格的程序,并以规范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即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和确定的无歧义的用语,明确规定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模式,规定各种行为的相应的纪律后果。要使这些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成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
  为了使党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化和规范化,应该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原有制度规范的反腐败效能进行调查和研究,及时反馈信息,废除过时的制度,制定新的制度,修改补充原有制度中不完善、不合理或缺乏效能的部分,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要求,增强各项制度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针对性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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