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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危机的若干法律对策

  
  三、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我国目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企业开展投资和贸易活动、群众开展家庭理财都严重依赖于银行。过分强调商业银行的作用,不仅不会防范金融风险,反而会制造和诱发金融风险。因为,储户是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又是企业的债权人。一旦债务人企业违约,银行债权无法收回,就无法满足储户的债权,从而出现大规模的双重违约和金融三角债,金融危机一触即发。这是间接融资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本身难以摆脱的弱点。 
  
  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则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股东权关系或代理关系。在私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投资者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从事营业行为,在直接取得盈利的同时,直接承担第三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和债务互相独立,公司既不能向股东返还出资,也不能承诺向股东支付约定的利息。在投资基金中,经营者是投资者的代理人,投资者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自担风险。可见,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没有银行的介入,这无疑分散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为从根本上降低商业银行本身蕴含的风险,必须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让银行从过多、过滥、过于脆弱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中脱身出来,鼓励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兴办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及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企业设立的手续,降低人民群众办企业的成本,早日承认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稳妥培育股票、债券、衍生证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抓紧制定《投资基金法》。 
  
  四、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自生自灭,优胜劣汰,本是正常的事情。对那些应当破产、扭亏无望的企业,政府部门不应百般刁难,从中作梗。但是,一味迷信企业破产、认为“难言之隐,一破了之”的错误观念,甚至怂恿“假破产、真逃债”的态度也应予以纠正。鉴于公司的存在与否具有微观和宏观上的双重意义,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公司职工、公司所在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避免有望起死回生的负债公司关门破产。这应当成为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允许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妥协,允许债务人公司在一定时日内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极有可能使濒临绝境的公司重振旗鼓。这对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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