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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元罚款看中国的行政法治

  我在美国开车多年,平时偶尔也会因停车不当等原因吃个别罚单。尽管有的罚单数目不菲,但从来没有碰到如此恼人的遭遇。在那里收到罚单之后,你或者到法院挑战它的合法性,或者乖乖交钱了事———只要你有钱,后者是最简单的,因为你只要将自己的个人支票按照罚单所要求的数额填上寄到处罚单位就行了,有时甚至连信封都为你准备好了。你不用专程跑到警察局听候发落,更不需要将已经履行义务的凭证送回那里!
  我知道目前中国大多数银行还没有实行个人支票制度,但这并不表明我们没有别的选择。我问丰台支队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必须送回罚款收据,回答是我当时得到的是一张蓝色的罚款单,而“蓝单”的收据就是必须由驾驶员自己送回!想必早已有规定,我这个性质的违规就是应该得这个倒霉的“蓝单”,但这些工作人员没有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要这么规定?都同样是在本地银行交的钱,为什么持外地执照的驾驶员必须送回缴款收据?(如果驾驶员真地生活在外地,可以想象这种规定又将造成多少不便!)除了给公民在履行法律义务过程中带来巨大困难,除了浪费时间、造成烦恼、加剧北京已很严重的交通堵塞之外,这种规定究竟能给社会产生什么好处?在一个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国家,这是任何规定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面对、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规定是由人———更具体地说,政府官员———制定的。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规则必须为人服务,给人带来便利,而不能专门用来“整人”。包括公安交通部门在内,政府是靠纳税人的钱维持着。常理告诉我们,一条政府规定如果不能给社会带来多少好处,那么至少也不能毫无目的地给社会增添大量成本。早在17世纪,中国思想家黄宗羲就指出“法”有“合法”“非法”之分。凡是不符合社会需要、违背常理、专门整人的“法”,就是徒有虚名的“非法之法”。这些大大小小的所谓“规定”虽然可能具备法律的表面形式,但实际上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因为法治的初衷不是这样的!
  当然,有人或许会说:你这点小事算什么?无非就是多花一些时间和汽油而已,比这更气人的事情还多着呢!就在前不久,一位新华社记者也是因为违规停车而领了罚单。比我更不幸的是,他将罚单丢失了,没办法缴款。这个“弥天大罪”让他好一阵子被当作踢来踢去的“皮球”。(见“交警队一条规定,驾驶员不知所措”,《光明日报》2004年12月17日。)但是这些事情的存在说明什么呢?我想大概不是“存在就是合理”的黑格尔哲学。恰恰相反,它们说明徒有法的形式是不够的,表面上“合法”的规定完全可能在实质上不合理。如果不能保证法律规定本身的理性,这样的“法治”对我们的社会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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