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观念和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有时候很难区分。美国法官汉德在“尼克斯”一案中说:“从来也没有人确立过,而且也没有人能够确立那个分界线。”(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 45 F. 2d 119, 7 USPQ 84 (2d Cir. 1930))
这样,什么是不受保护的思想观念,诸如作品的主题,什么是受保护的对于思想观念或主题的表述,就应当由法院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加以界定。而上述案件中美国法官汉德的“摘要层次法”可作为我们分析界定时参考。
当思想观念与表述密不可分的时候,或者说当某种思想观念只有一种或有限的几种表述时,则
著作权法不仅不保护思想观念,而且也不保护表述。(Morrissey v. Proctor & Gamble co., 379 F. 2d 675, 154 USPQ 193 (1st Cir. 1967) 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 v. Kalpakian, 446 F. 2d 738, 170 USPQ 557(9th Cir. 1971))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是如此规定的,第
29条: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五 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
在该案中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三段论侵权确认法”,指在判断某一程序的结构、顺序、组织是否侵犯他人程序的著作权时,应分三个步骤进行,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结构、顺序、组织相同就构成侵权。(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 Inc. v. Altai, Inc. U.S. Court of Appeals, Second Circuit June 22, 1992 982 F.2d 693, 23 USPQ 2d 1241)
六 头文件的性质
㈠作为函数接口的头文件
1、不含参数的函数接口仅仅起一个描述性作用,目的是告诉应用程序到哪里可以找到相应功能函数的真正逻辑实现代码,但函数的名称不构成作品,函数的名称是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的。(Lotus Development Corp. v. Borland International Inc., 49 F.3d 807, 815 (1st Cir. 1995) )
2、含参数的函数接口则不仅仅如此,参数决定着函数最后所能实现的功能,但参数不是函数的思想观念的表述,程序的逻辑实现代码才是函数的表述。参数决定着程序逻辑的具体走向从而最终选择决定函数的功能(之一),但表述是程序的逻辑实现代码,而功能是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