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我们的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架构起来了,但它还需要完善、充实。
《21世纪》:按照您刚才所说的逻辑顺序,为什么我们国家的行政法体系越是靠后层面的法律越完善?
姜明安:这确实是我们国家行政法方面的一个特色。在西方国家,一般是先立行政组织法,然后才是行为法,才是监督法、救济法。因为要建立一个行政机关,必须首先明确它的组织和职权,然后才是规范它的行为,规定对它的行为的监督,对侵权行为的救济和对违法行为的责任等。这就好比一个家庭找个保姆,首先要明确这个保姆来作什么,然后才是告诉她怎么去做,她做不好怎么办,要不要辞掉她。
但我们国家的问题是把“保姆”请来后,没有具体法律告诉她做什么,让她自己去搞“三定方案”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根据民主原理,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安排、人员编制,完全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但我们国家的行政组织法滞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主要是从1989年的《
行政诉讼法》开始的,八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公民单位所有制逐渐淡化,人们发生争议纠纷,包括行政争议纠纷,越来越多地找法院解决,求助于诉讼渠道。当时,“民告官”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无法可依。于是我们用两年多时间制定了《
行政诉讼法》。
现在回头去看,我们这条路应该说是走对了,符合我们的国情。《
行政诉讼法》在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历程中,其意义是不可估量的,正是因为有了《
行政诉讼法》,有了“民告官”这条制度通道,行政机构才真正意识到规范、约束自己行为的必要性,可以说,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规都是被《
行政诉讼法》逼出来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构做出行政行为要有法定依据,但过去行政部门行政大多没有法律根据,只有大量的红头文件文件和领导人的指示,所以在《
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后,大量的行政法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我粗略统计了一下,到目前为止我们针对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大约有130多部,如《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广告法》、《
教育法》、《
统计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