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我认为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千万不能急于求成。
我从1984年开始参加国家的有关行政法的立法工作。那时整个国家的法制极不完善,行政法则更是这个极不完善的法制体系中最不完善、最薄弱的法律部门,甚至在当时还称不上一个法律部门,在当时我国各种法律文件中,可以称为行政法的法律当时还不到十部,根本构不成一个法律体系。但经过这20年,行政法这个法律体系应该说已经基本架构起来了。这里面的过程自然是非常曲折的。我参加的第一个立法是当年中组部和劳动人事部组织起草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即后来出台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立法,这个法花了近10年时间,直到1993年才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这个《暂行条例》)到现在“暂行”又10年了,各方面早就想将之上升为法律,《公务员法》的草案早已拟就,但有些制度尚需进一步研究,到现在还不能完全定下来,所以出台可能还得有一段时间。
不过总的来说,我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是持乐观态度的,因为一方面这是我国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必然,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另一方面,我们这些搞行政法的人越来越多,队伍越来越大,我们的主张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国行政法的体系一定会逐步完善。
《21世纪》:目前我们的行政法治体系是什么样的?
姜明安:一般说来,行政法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的法律: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这三个层面是有逻辑顺序的:行政组织法确立行政机构的组成及职能;在此基础上,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方式、程序;而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规范对行政机构行为的监督、制约,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在行政组织法上有《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基本构架有了,但欠缺还很多,各种具体的行政组织法,如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组织法、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条例都尚未制定,《公务员法》和《编制法》等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位阶上,尚未上升为法律;行政行为法方面我们已经有了《
行政处罚法》、《
立法法》(有关行政立法的部分)和《
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完成,行政收费等行为的立法也已提上立法日程,但行政行为法中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作为这个部门法的支柱法律《行政程序法》未能出台,而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出台;在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方面,则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从《
行政诉讼法》出台,到后来的《
国家赔偿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这方面的法律已经基本完备了,唯一欠缺的是一个统一的《监督法》,当然《监督法》不完全是行政法,它涉及更多
宪法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