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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

  第二、在改变对私有财产的定位之后,如何处理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为了在新的经济基础上实现社会公正,改宪建议案试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扶助,采取了以下三项根本性措施。首先是建构低收入阶层的安全网,在宪法14条增加了第4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次是充分承认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独立权益,在第10条第3款中补充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并给予补偿,以防止任意侵占耕地的流弊、维护农民的生活条件。还有一项根本措施是政治方面的,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从每届三年延长到五年,以加强基层民主制的功能。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新增条款强调了“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条件,有避免过高期待之意。但另一方面,这种表述实际上也为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示了以下两条审查标准:一条是在经济高速成长的现阶段,社会保障不得低于改革开放之前的水平;另一条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障的水平必须相应地提高而不是停滞甚至下降。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弱势群体的谈判能力、团结权以及社会资源再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规范残缺尚未得到弥补。
  第三、作为社会公正的新的成长点,改宪建议案在第33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在宪法文本中直接导入“人权”概念并加上“尊重”这个字眼,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新权利观,即承认在国家成立之前和国家规定之外存在着一些出乎自然的、个人所固有的权利。而为了使这条宣言式的人权条款能落到实处,还需要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制度来检查和确认国家是否尊重了人权、是否充分保障了人权,其中理所当然地包括以人权典章(宪法第2章)、国际人权公约等为标准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措施的正当性。这也意味着第四修正案与前三次小改宪主要侧重于产权关系的演变的内容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已经开始为体制性突破提供支点和杠杆。
  第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次改宪建议案其实是以小改宪的方式试探了大改宪的可能性。例如把宪法第67条第(20)项以及第89条第(16)项所规定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虽然都包括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概念内涵,但前者是指“军事管制”和“军法支配”的包围状态,后者则仍属于“行政”的范畴,只是文民统治的非常态而已。从防止军人干政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变更对于加强宪法保障、推行宪政具有重大意义。当然,紧急状态在警察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局势时,也需要出动军队支援警察;但在这样的场合,究竟是什么人按照什么程序命令军队出动,又是什么人按照什么程序可以阻止军队出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仍缺乏明文规定,这次改宪建议稿也没有填补这一致命性法律漏洞。按照国际通例,能发布军队出动命令的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即行政权),能撤销军队出动命令的是议会(即立法权),而绝对不能由军方自行其事。另外还有一项重要修改,这就是明确规定国家主席有权进行“国事活动”,而并非象征性的“虚君”。如果把这两点结合起来,那么一个改组紧急状态指挥系统以及军队国家化的立法课题的迫切性也就呼之欲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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