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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新范式

  但当前,根据现行制度,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均无权解释宪法,惟有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享有宪法的解释权。立法机关只有采取补充或改变宪法文本的抽方式来行使宪法解释权。所以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基本上没有区分,至少很难在两者当中划出明确的界限。因而想通过宪法解释来推动宪法变迁也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
  既然宪法只剩下修改这一条路,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难免会在文本与修正案频仍之间进退失据,修宪成习而流于轻率也就带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即使仅仅为了满足具体落实宪法内容的要求,也有必要承认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解释宪法、运用宪法的权力,进而可以推论司法审查制度的关键性。对于缺乏外部根据和“金字塔”式法律观的中国社会,司法性机构对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程序更是推行宪政的首要条件。
  从矛盾论到法治对抗轴
  从反思和程序的角度来理解宪政体制,就会发现秩序构成原理上的等级性与循环性之间的区别是可以扬弃的,按照新程序主义的宪法学范式在中国建构民主法治国并非痴人说梦。尽管如此,我们还有必要进一步考察不同类型的循环动态之间的差异以及相互转化的条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现代中国,毛泽东的<矛盾论》以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里所表述的政治哲理是对传统的“太极图”以及阴阳互动的思维方式的批判性继承和发挥,实际上,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可以使科层制和规范体系增加许多横向互动、讨价还价以及阶级斗争的变数,把循环性编织到等级性之中。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进行宪政改革,能否找到若干有力的杠杆可资利用?回答是肯定的。例如矛盾的普遍性和相互转化的命题可以通过批判和重新诠释,为民主宪政中所需要的对抗轴的设置提供某种有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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