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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新范式

  宪政的本质是试错的制度化
  以反思机制为基础而形成的循环式构成原理意味着规范的正确性和妥当性是由试行过程决定的,是暂时的、可变的。.因而卢曼把正义的概念表述为“法律系统的适当的复杂性(adequate complexity)”,颇有那么一点儿“道法自然”、“维恍维惚”、“非常道”的趣味。与此相关,法律是否符合正义也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根据事实反复进行检验和调整,这样的思维模式显然与牛顿力学、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的决定论以及公理体系大异其趣。问题是这种循环的秩序观能否与宪政设计相洽?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有一定的保留条件。
  虽然从规范效力等级的外观上看,宪政和法治的体制好像一座巍然耸立的金字塔。但它其实是或者说可以转化成一个动态系统。正如宪法学家卡尔.路易温斯坦(Karl Loewenstein)在《比较宪法学说绪论》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宪政民主对人类最终状态(应该包括历史终结、终极真理之类的神话在内——笔者注)持怀疑态度,而力图在不断的社会经济实验中通过试错过程来发现法治以及保障人权的更好的方式方法。因此,在宪政拥护者们看来,制度安排归根结底是具有暂行性的,始终存在着改善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路易温斯坦否定宪法的刚性和安定性,提倡某种朝令夕改的任意态度。他要强调的是立宪没有尽善尽美的目标模式,行宪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宪法文本不仅是可以修改的,而且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修改。在这层意义上,宪政体制在本质上也处于不断生成和重构的循环性动态之中。与中国传统的“太极图”式秩序观或者现代的法律试行制度或多或少有些相通之处。
  但是,从这样的动态观点来理解宪政,必须把程序公正作为构成原理的基础,即采取新程序主义宪政观——这就是我的保留条件。如果说在自然法的时代,规范的正当化是把上帝、造物主或者诸神共同体作为以不变应万变的原点(the unmoving mover)或终极价值,那么也不妨认为进入自然权时代之后,特别是在社会变迁日益加速的当今世界,程序(更准确地说是把个人按照一定的角色定义进行编排以便进行合理而公正的选择的法律程序系统)逐步取代上帝成为对法律的正确性进行判断的根据。如果说自然法是外部根据,那么程序就是具有反思性、超越性的内部根据。这一点可以从现代社会的改宪动议能否通过完全取决于程序安排、根本规范的效力由违宪审查程序来保障等现象上看得很清楚。改宪动议——议决规则——规则合宪性的审查——司法规则——司法规则遵从立法——立法遵从议决规则——改宪动议,如此等等周而复始,这显然是一种循环动态。也不妨直说,程序的结构性特征就是“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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