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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误判怎样追究国家赔偿责任?(未删稿)

  实际上,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现在又即将实施关于确认国家赔偿案件的新规定。像中国这样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并不断制定相关规范的国家,在世界上也可算得上是“凤毛麟角”了。这样大张旗鼓地建立和健全关于审判的国家赔偿制度,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在另一方面,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问题。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资料,2001年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比对初审的上诉率高出10个百分点。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件数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件数为5232件,两项合计结果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这意味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大约五分之一受到挑战,而这些申诉或抗诉的大约三分之一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与前一年度同类案件的数字相比增加11.32%。这样高的误判率,这样大的刑事赔偿规模,这样快的索赔案增长,决定了有关部门对司法赔偿问题不得不重视、而又不得不慎重的态度。不重视会引起民愤,削弱国家的公信力。不慎重则会不堪重负,并降低司法权的威信以及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最高法院开始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尽管《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分门别类,并规定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的司法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的程序规定,但对一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法官的职务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别。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主要根据四种因素的考量作出判决,即:(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顾及第(1)、(2)两点,对第(3)点只是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对第(4)点则较详细地规定了统一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但不包括精神赔偿)。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但并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虽然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2000年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这与即将实施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定内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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