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难简单地说这样的真实主义司法是对还是错,但我们完全可以考察和比较它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作为法律构成的事实与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各自会对实现正义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哪一种制度安排更有利于权利保障?中国的思路是强调实事求是,为此可以把判决的既判力相对化,甚至在相当程度上牺牲法律关系的安定性。检察院和法院采取根据事实有错必纠的态度,不固守规范性的要求,这是中国司法的基本思维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与重视认定事实并列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重视追究责任。在围绕查明真相的互动很活跃的场合会形成很不安定的状况,这时法与审判的可预测性会降低。如果诉讼的结局难以预测,那么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的风险性也就比较大。作为合理选择的结果,他的行为方式往往表现出尽量回避诉讼,而一旦进入诉讼那就绝不善罢甘休。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可预测性与缠讼性之间存在着反比例关系。
显然,中国式的秩序原理对于认识和实现浑沌状态的有序化以及自组织机制的作用是很有意义的,但它很容易陷入所谓“双重不确定性”的状态,不能充分适应合理化、产业化、组织化以及对个人权利提供明确而切实的制度性保障的要求。从这样的观点来看,对中国的法与审判方式以及政治体制进行现代化改革是完全必要的,还应继续推行下去。
文明对话下的法制改革
《21世纪》:中国式制度设计中有没有弥补这类缺陷的方式方法呢?
季卫东:为了在多变的长期过程中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中国采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方法就是强调个人的承包责任,强调严格追究责任的系统。法官在审判中的关注点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最主要的裁量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方面。而限制法官裁量权的基本原理是对法官误判责任的追究。在1990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中,与审判权“下放”的程度相对应的是建立不同的司法责任制,例如承办人责任制、审判长责任制、合议庭责任制,等等。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对于中国司法,责任系统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程序要件和解释技术,人们试图通过责任系统来防止审判的不公。其中很有趣的一个问题是当中国法律界开始意识到程序的重要性时,他们的制度安排有什么变化?我们可以发现程序公正观念与承包责任观念被捏合在一起,出现了不同的组合形态,这一点很有意思。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如果不把这样的责任进一步转化成信息公开的责任和回答质询的责任,那么个人承包责任会扭曲程序主义原理。但是从浑沌中秩序生成机制的角度来看,责任是安定化、制度化的基础。无论如何,我觉得中国的经验确实提出了一些很有意思、值得探讨的素材和线索,虽然我们不能过于简单地作出是非对错的价值判断,更不能盲目地美化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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