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韦伯认为中国法律制度中不存在分化、对立以及张力吗?
季卫东:他认为在礼制的框架中,政府官僚把一种泛神论的魔法巫术般的义务强加给民众。在这里,韦伯理论的最大弱点是忽视了中国在把围绕互惠性的相互作用以及合意关系——各种契约的网络——作为社会秩序黄金律并且加以制度化时,其实正好体现了他所说的“儒家式合理主义”。仅就宗教而言,中国的泛神论倾向是与所谓“宗教市场”联系在一起的。著名社会学家杨联揭示了市场原理甚至渗透到宗教之中的特征。它与战国时代“天下以市道交”的功利主义风气也是不无关系。
也就是说,在中国文明的遗传基因中,存在着明显的甚至过多的市场性、交换性、互惠性。所以,“子不语怪力乱神”,孔子只关心世俗的人伦日用,对鬼神迷信之类置之不理。正是这样的儒家式合理主义瓦解了迷信的基础,包括对法律神话以及法官权威的迷信。
围绕交换性、互惠性的相互作用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以理解、承认、同意和满足为决定的重要尺度。当这样的交涉理性达到不服的当事人的缠讼行为能够左右案件结果的程度时,实际上存在着某种不从属于规范场的主体意识。当这样的交涉理性导致司法官僚按照实质正义的原理进行判断时,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具体的“衡平法”以及实质性规范,与所谓“魅术之园”的不合理的形式性这个特征不相吻合。
所以不得不指出,韦伯把传统的中国法律秩序理解为“魅术之园”是错误的。当然,他对中国官僚制度以及法律的许多具体记述和批评还是有理有据的,值得认真对待。
《21世纪》:在西方,继韦伯之后还有什么关于中国法的重要理论模型吗?季卫东:有。最有意思的是批判法学的领军人物罗伯托·昂格尔(Roberto M. Unger)的学说。昂格尔倒是看到了互惠性缔约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类似自生秩序那样的人际互动法或者习俗法,但却认为它与科层制法律体系是互不相干的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或不同的规范类型。也就是说,韦伯把中国式的秩序理解为浑然一体的规范场,昂格尔则把它一分为二,理解为国家的官僚法与民间的习俗法这两块对立面,认为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始终未能统合成为一个整体的秩序。
其实昂格尔的观察也不精确。虽然中国的统治方式有城乡不同轨的构思,国法秩序与宗法秩序的两重结构也是存在的,但不能采取两项对立的图式来概括这样的构成。众所周知,自从汉儒释律的制度改革之后,礼与刑、关系秩序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了互补结构,而礼仪本来就具有公共性实在法规范的特征。宋代以后,国法与乡约之间存在着更加明显的连续性、耦合性。这是典型的对立物统合的制度安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