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人们谈亚洲政经整合,实际上都暗含一个前提,这就是建构区域性政经秩序。秩序的建构涉及行为准则和制度以及相应正当性根据,涉及法治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文明最缺乏的就是法治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围绕亚洲新秩序的国际对话应该怎样进行?
季卫东:虽然中国存在法家的主张和制度设计,律令制的历史也很悠久并且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这样的法律秩序有很多重要缺陷,不能适应产业经济体制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作为中国意识形态主流的儒家价值观是以最小限度采用法律手段为特征的,这妨碍了制度知识以及法庭技术的发达。
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个方面中国并没有什么可以骄傲自满的传统资源,吸取西方现代法学的精华来推动法制改革仍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可以说,我们与亚洲各国面临同样的课题、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存在着互相切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为此有必要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强制度知识的交流和协作。也可以说,中国文明的复兴与亚洲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制度创新以及和平互助、共同繁荣的前景是息息相关的。
另外还要看到,无论是外国学者还是本国公民,都对中国传统秩序的深层结构以及基本原理缺乏充分的、正确的认识,有关判断也往往受到一些公式化观点甚至偏见的限制。这种状态不仅妨碍了不同文明之间围绕法治进行深入对话,更造成了在制度改革中出现各种误区的事态,使法律发展偏离预期的目标。在这里,如何正确地把握中国式法律秩序的整体框架以及具体的设计逻辑,也是对话的主题之一。
韦伯的“魅术之园”与昂格尔的一分为二
《21世纪》:那么,就中国文明在法律方面的经验而言,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西方的思想家如何理解这一点?
季卫东:西方对中国传统的国家与法的基本框架的看法,以德国大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理论最有代表性,也最深刻、最成体系。我们首先应该考察他的主张,作为展开对话和讨论的出发点。
正如日本比较法学者木下毅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在韦伯的法社会学和宗教社会学中,基督教和儒教被当作世界史的结构分析以及比较文明论的原型或者两极来处理的。在韦伯看来,中国文明中存在着与“清教式合理主义”不同的、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儒家式合理主义”。但因为后者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合理动机的非合理性,所以他还是从非合理性传统主义的角度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秩序,认为在儒家伦理体系中存在着维护东方“魅术之园(MagicGarden)”的倾向,而这样的魅术信仰正是中国安排权力关系的
宪法基础。按照他所描绘的图景,传统的中国法只是在迷信之上建构的一种形式性的但却非理性的规范场,是浑然一体的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