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近贺卫方——贺卫方教授采访实录

  记:现在居委会也可以控制高级法院,下个通知啊什么之类的,参加这个评选那个评选。 
  贺:国家治理最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这国家50多年来的历史,就没有想一想,好好研究一下怎么治理这个国家。天天喊一些大口号。 
  记:一般而言,法治理念应该包括诸如法律至上、依法办案、秉公办案等等一些观念,从您的角度来说,您认为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贺:我觉得一个法官,最基本的知识结构首先是第一点,首先要有精湛的法学知识,法学知识的素养,然后要有对正义本身的追求,这样一种精神,这种精神要体现在他的行为中间;法官要理解法治的基本道理。其实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对法律学的研究是脱离法治最基本的准则的,所以有时候一些法官说起来什么是法治社会没有准确的理解。法治社会当然法官非常重要,如果法官对于什么是法治社会都没有一个好的理解,准确理解的话,那么他在司法过程中就会迷失自己的方向。因为法治社会政府权力受到法律规则的严格限制,立法本身也要受到制约。尽管有民主,人民的意志就是法律,但是前面人民的意志要约束后边人民的意志,因为法律不能随便修订。如果宪法、法律可以随便修改,过两年就修改一次的话,那么根本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说法官是一种保守的职业,就是说每当发生一个问题,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回过头来看一看过去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制定的,从前的法官是怎么判决案件的。所以他这样总是向后看的精神使得他天然具有一种保守性,他不可能像政治家那样经常头脑发热。相反政治家头脑发热的时候,法官要给他泼点冷水,让他头脑清醒一下。所以法官是不可以与时俱进的,法官不能与时俱进,今天一个标准,明天再来一个新的标准,那法治就没有了。法律就没有一个可预期性了。法治要求法律规则比较明确、清晰,法律规则要统一、单一,司法过程中要使这种法律准则变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明确,用人的语言创造的法律体系的很多语言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是模糊的,就像你刚才谈到的消费者的概念问题。实际上法官要通过这种司法过程使得这些概念越来越清晰、明确,而不是永远只通过模糊来使得自己上下取舍,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就不是法治了。法治社会要求,在法制与民主这样一个逻辑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而不是一味的完全要民主的逻辑。比如说,如果保护少数人民主的原则,不能说多数人说了算。法律人要考虑到少数人权力保护的问题,法制社会要求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是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我们可以列举出十条八条的法律,这个不难吧?但是如何能够通过司法行为的本身来使法制社会的要求逐渐的落到实处,落到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这是最重要的。法官的素养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法官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也许不等同于所谓的职业道德。过去我们往往用职业道德衡量法官,现在应该强调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和职业密切关联的。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广泛的职业道德、社会大众接受、主流人都认为这是道德那是不道德,我认为不是这样的。法官要执行的许多理念在法官职业领域有密切的关联,吃别人的饭,接受贿赂,这就不是职业伦理了,这是犯罪了。法官收受贿赂和其它公务人员收贿赂都是犯罪的,其实我们要解决的是一种行规意义上的行为准则。法官不应当用自己的偏见影响到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法官或者任何人对任意事情都有偏见,对有些人来说,他小时候的生长经历会导致他对某些事情的偏见,喜欢某一类型,不喜欢某一类型。但是你在司法过程中要谨慎避免这种偏见会影响到你的司法过程,对一方当事人和颜悦色,对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因为他是一个同性恋者你就很不喜欢,对他恶语相加,这就是违反职业伦理。法官要避免单方面接触当事人,或者是他的律师,这是职业伦理;法官要跟一切不符合,或者违反司法、侵犯司法独立的行为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抗争、合法的抗争;法官要注重瓜田李下的效力,法官要保持自己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间的庄重和严肃,他不应该因为自己行为的某些个不检点,而使得人们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还要牺牲许多常人应有的娱乐:他不可以随便的在公共场所唱卡拉OK;他要千方百计避免人们怀疑他的公正心;法官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司法的尊严往往来自于一个人对知识的理解。要理解一个社会,法官只是懂法律是不行的。所以法官要不断的观察社会和积累知识,使得自己对正义的理解能够更加准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间能够有更好的说服力,让当事人觉得你真的是一个正义的法官,这就需要对古往今来知识传统的理解。所以最可怕的法官就是一辈子不爱读书的法官。法官要避免司法拖延,审期要有严格的规定,即在审期之内如何保证司法有效的取得每一个人在正义上的美好,这是法官应当注重的一个问题。司法拖延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证据的灭失,人们对法院的看法,等等。一个案件拖延一天对法官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当事人,比如一个被羁押的人来说,什么是度日如年?这个问题,需要法官更多的从人性的角度去体谅。所以法官这种职业的原理,我认为是跟法官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需要在这方面强化,也需要在法律教育过程中把握这样一种观念,让更多未来的法官能够提前奠定好基础。 
  记:我们一直都在谈司法公正,但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司法公正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此作出一个无争议的定位,谁都可以就司法公正下定义,我们也不能确定谁谈的司法公正就一定是正确的。请问您如何看待司法公正?什么样一个范围?轮廓?就案、就司法实践谈谈您的看法。 
  贺:实际上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判决案件一定要使自己相关决策符合法律,这样一种状态,就叫司法公正。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它同时按照这个依据判决,这就是公正。当然社会中间司法公正是非常复杂的,所有的案件相互利益都是冲突的,这样一种较量,法庭上的较量。所以司法的公正有些不仅仅是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也是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法官如何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持一种威严、中立,这是司法公正应该有的内容之一。这个时候就需要在程序的各个方面显示出法官的司法的公正性、中立性。法律的规定再周密也无法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所以一直存在一种矛盾--严格的依照法律和法律中间有漏洞之间的一种矛盾、一种冲突。法官经常要对于相关法律进行拾遗补缺,法官不可以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受理案件。这个时候司法公正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是说你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甚至没有规定的时候,来合理的使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公正的判决。我相信这方面西方国家积累了一些很丰富的经验,可以学习、借鉴,为什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依照习惯?习惯没有规定的依照法理?依照法理的话那就是依照怎样的法理来判决案件?这就需要法官对相关的一种判决进行严格的推论、严格的推理。明确的告诉我们依据的准则来自哪里,是怎么做出的这样一个判决的。所以对法官的知识要求是非常高的。好在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不是这么复杂、这么可怕,许多案件实际上是依法裁判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我相信除了每个法官的努力,整个司法系统有意识的推动这个制度的发展,也非常重要。有时候,应当允许一些法官做出一些不是很受欢迎的判决,人们都觉得不公正,实际上从长久上来看,这种判决才恰好是公正的。所以要保证一些司法决策不受直接所谓民意的一种制约,不能够由于民意,大家都起来反抗、反对,就轻易的推翻一个司法判决,这也不是法制的一种逻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