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如果法官的选任标准不一样,他们对同样的法律条文或概念的理解就会参差不齐甚至大相径庭。比如,您曾经谈到过的王海打官司,他同样的一个诉讼,几乎是一模一样的诉讼,在东边的法院胜诉了,在西边的法院却败诉了,同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不仅仅让普通的老百姓不理解,也让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理解。在法官的选任标准这个问题上您有些什么看法?您曾经撰文《为什么法官当律师的多、律师当法官的少》,您的文章是否对目前的司法制度有所触动?您认为应该如何改进我国的法官选任标准?
贺:实际上肖扬院长刚刚在提倡,我就写这篇文章,多多少少有泼冷水的感觉。但是我觉得大家只是说理……司法准则的统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官选任标准的统一。法官选任标准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说法官它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教育,他们对于法律准则的理解应当趋于一致,所以法律教育也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同的学校,尽管老师不一样,但是教出来的知识应当是一样的。所以应当在法律教育过程中间强化这样一种管理,那就是要想方设法让人们的头脑被格式化,所谓的"象法律人那样思考问题"。这样的一种思维方式,能够得到更严格的确立的话,最后法官在做决策时就会趋于一致。法官选任当中,最应该避免的是各种各样的人都来做法官,没有经过法律训练的人也可以进入法院当法官,知识背景很不一样,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不是说这个兵好或者那个秀才坏,因为他们的知识背景不一样,大家不能构成一种话语的重合,话语的沟通。我们有时候见到外国的法学家,一个法学教授第一次见面就感觉可以沟通,大家聊得的很开心。但是本国的人他不是学法律的,你跟他聊天,聊的是法律问题,格格不入,没有办法交流--尽管你跟外国人要说英语或者其它的语言,你跟本国的人说的是汉语!所以说我们这个社会的在分化,在逐渐主张这种法律职业化,意味着这样一种法律人知识的独立性。所以法官选任的时候如果大家各种背景都有,那你就搞不清了。有时候,比如说院长,中国法院院长的外行比例很高,他进来以后怎么就能够与在法院里边长期做司法审判工作的人沟通?有时候真的不好沟通。他更注重的是一些大口号,他对很多东西有时候在过分的追求一种概念的统一理解,会觉得大惊小怪的在干嘛?这就容易导致一个法院系统四分五裂,没办法有统一法律的选择。为什么过去我曾经对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复转军人进法院进行批评,其实并不是我对这个群体有任何偏见,而是因为我觉得着眼于中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标准的统一。如果说我们一直就这样担心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军人搞到法院当法官的话,那么其实就是很难想象将来能够取得一种法律准则的统一。尽管有许多军人、复转军人到法院以后他们也可能刻苦的学习。但是人过四十岁,再重新学习一门知识,这种可能性已经不大了,不容易了。四十多岁的人再被另一门知识的改造的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了,他们那种长期形成的思维模式、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其它行业就不一样了。军人很注重服从命令,所以那些转业的那些朋友到法院来,院长对他们都很喜欢;还有这些人特别听话,院长让做什么就做什么,以前是正师级的,师长,转到法院来,没关系,只要进来给他任命一个角色,他就会很认真的去干;然后接下来就是,对院长的话言听计从,他不会有怨言。有时候我到军队讲课,真能感到上级下级的关系,是很清楚的。官大一级压死人。我去以后,都是一个上校在旁边开车门。等级意识真的很强。这个东西能形成某种效率,但是法院需要的不是这样的效率--当然法院的后勤部分、管理部分,比如办公室啊,政治部啊,司法行政啊,包括执行部门也许需要这样的效率。法院需要的是独立精神,而不是服从的意识。这些人进来以后,往往独立精神就有所缺乏,而他们这个年龄是没有办法培养一种独立精神了。军人的一个特点是不和上级、上司争执问题、辩论问题,你如果让他和他的上级辩论一个问题的话,他会觉得很别扭。良好的选任制度能够使得法律司法准则的统一,这是很清楚的一个问题。当然也不能完全的依赖单纯的选任制度的统一。司法准则的统一还依赖于上诉和审级法官相互的一种平衡,我们要有一种机制,来使司法准则保持统一。西方法制国家里边,上诉法院注重的是标准统一。比如我们,我们必须有一种机制来保证云南高院和贵州高院的司法判决是一致的;同样的事情同等的对待,同样的案件在这两个省之间应该保持一种平衡。尤其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那些法律解释,
合同法、
民法通则,怎么样去解释它。如果贵州省高院标准和云南省高院的标准经常不一样的话,那导致的问题是这件案件这边手里,判决是胜诉,那边可能就败诉了。当事人现在经常提管辖异议。一打官司就提管辖异议,为什么呢?大家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当事人打官司像两个足球队在踢球,主客场意识很强。好家伙,红塔队在云南踢球,大家都在喊好,然后一到别的地方就不行了。如果诉讼有了主客场意识的话,那是很可怕的。所以,我们要保证高级法院系统大家相互间的决策能够很容易互相沟通、互相了解,同等类型的案件怎么样去判决?我们要经常参考,比如上海法院怎么去判、广东高院怎么去判、甘肃高院怎么判,要相互知道。前一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我主张建设透明法院,我要求中级以上的法院的判决发布以后,20分钟就能上网查询,法院官方网站能够出现全文,大家都能够看;还可以检索,我要检索某某法官的判决,名字输进去他所有的判决都出来了;然后类型,我要查抢劫罪,全国最近发生的案件设计一个时间段,所有抢劫罪的判决都出来了,怎么合理量刑,大家都有一个参照。我们现在看起来根本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只受理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然后自己还做一审。我认为高级法院做一审都有点荒唐,高级法院应该基本上不做一审,正如最高法院也不应当轻易的做二审一样。因为最高法院做的是
宪法意义上的事情,统一法律制度,或者准则,你还要去做二审,还要对事实进行审判,简直可以说是一种很荒唐的设计。高级法院之间必须要有一种判例的相互交流的一种制度,制度化的要求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审理上诉案件的法官都必须关注其它法院的判决,你可以在判决里面引用。从而使得整个的高级法院成为统一的法律制度,这是统一法律准则最重要的一个渠道。然后,在最高法院也是一个最重要的渠道。这样的话,就使得一个国家的法律准则基本上趋于一致。所以我觉得这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另外一方面是这个统一的法律解释机制。要形成所谓的主流的法律解释,对于一些主观的概念都有全国统一的解释,不可以违反,违反了马上就有可能引起司法机关的上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