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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贺卫方——贺卫方教授采访实录

  记: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您主张法官属于公众人物,没有名誉权,这也是您近年来一直关注的问题。前年您写的一篇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文章,发表在某大报上,对其中的一些观点我有一些异议,于是我撰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与贺卫方教授商榷》,寄到了报社。随后询问是否能够发表。编辑告诉我需求征求您的意见才能发表。我当时就很纳闷,为什么要征求您的意见?我当时猜想,是不是因为您的名气太大了?这是不是也属于体制问题?您现在对公众人物和法官的名誉权的保护是个什么观点? 
  贺:我当时在另外一个场合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过这个观点,我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没有太多的变化。我认为法官以及其它所有政府官员,他们在这个社会上应当是公众人物,他们有相当大的权利,他们理应得到媒体、新闻界更严格的监督。按照宪法规定,人们有权利对政府机关行为进行批评,这是宪法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发表不同意见,那么任何批评都有可能出问题、都有可能出错。不可能完全都是那样,什么事啊,什么东西,都完全一致。那么他的这种批评,他能带来一种社会的表情,它是一种观念,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如果最后结果是我们要求所有批评官员的报道都是完全属实的、完全真实的话,这事实上意味着批评所得以存在的呼吸空间完全被压制住。因为没有可以保证自己,尽管客观上要求准确,但实际上就像我们上面讲的,一个人的视野是有局限的,他的批评是有可能在某些问题上有出入、有差错的。只要差错不是故意的,明知他是假的仍然说,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这样的批评不应要求媒体来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法官这个角色比起其它的官员来说,更有他的特殊性,法官是一个裁判纠纷机构中间的官员,他要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就意味他的一位同行来他所在的法院起诉,另外一个当事人是作者或者报社。这导致的问题是,法官和法官之间……大家都是同行,没有办法让另外一方当事人感觉到是否公正。所以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忍受批评这是一个法官必要的基本功,像批评、指责、谩骂,甚至有时候以漫画的形式来丑化法官,在西方的报纸里比比皆是。但是法官是不会去诉讼的,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不会因媒体的披露、批评、指责而改变立场,裁判是稳定的。同时法官也要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大众的情感。而且如果真的是一种不公正的指责、不公正的抨击、谩骂的话,这种东西是没有多少杀伤力的。因为过分的情绪化的语言恰好把批评变成没有力量了,而不是有力量的。公道自在人心,大家会知道这个人在气急败坏骂法官,谩骂算什么?实际是一个非常自由的天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如果某些人言辞不逊、攻击,他会导致许多人不信任他,如果要考虑媒体的长久的发展,这种地痞式的谩骂,他不会得到社会的喝彩,不会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对一个法官的伤害。西方国家当司法独立受到威胁的时候,往往是律师们会站起来发表他们的看法,会指责、抗拒侵犯司法独立和尊严的行为,这个社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力量,最不可赞赏的是法官出来进行诉讼。不仅仅个别法官,还有法院提起诉讼,有一个基层法院起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说杂志的报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结果真的是中院判决侵权,赔偿6万元的精神损害费。说到人格权,实际是一种由自然观念而形成的,你骂我,我会感到痛苦,但是你骂我的法院,法院怎么感到痛苦?一个法院居然荒唐的去提起诉讼,最后诉讼发展到最高检察院去抗诉。所以我自己觉得,这是制度建设中很大的问题,我们没有一个最基本的是非判断,和对这个事情本身可能的一种机理判断。还有一些,法院要盖一栋楼房,是甲方,建筑公司是乙方。盖完楼以后不给建筑工程款,人家的钱拿不到,结果就到《法制日报》上呼吁,请有关部门督促一下,让那家法院给我们钱,我们要回家去过年。你说这种事?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问题,制度问题。法院怎么可以自己盖楼?法院盖楼应当属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所有的配备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建设好。法院如果作为一方当事人,那打官司这几家建筑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讼这家法院吗?会到另外一家法院起诉讼这家法院吗?也没有办法叫人相信这个法官的公正性,因为这和他的利益是有关联的。法官的名誉非常重要,但是这样一种更加自由的批评,能够使法官更注意到自己的行为,自己判断案件的时候更加公正,并没有多大的坏处,所以我是从这个角度去论证的。我也不知道,我没有看到你当时的这篇文章,也很遗憾,其实应该发表出来。一篇文章作者最不喜欢的是发表文章出来之后无声无息,姥姥不喜舅舅也不爱,能够引起争论是非常好的。 
  记:我当时举了个例子,一个法官八小时以外,比如下班的路上,碰到什么事情,如果也需要沉默,是不是不公?提出诉讼,法律应予以保护,否则对任何法官都是不公平的,应该说我和您的大部分观点是一致的。 
  贺:我觉得挺复杂的,你说的问题是下班的路上。这并不是对法官司法过程中所判案件的评论,和你说的这个情况不一样。对方不一定知道你是法官,双方发生了冲突,或者你受到了伤害,或者你被打伤了,这种情况当然有一种司法救助手段,我想更多是职务行为。比如新疆商报有一个批评,一个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是因为中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引起的,法官提出了起诉,最后法官败诉,我认为这是应该值得我们关注的。另外一个地方,兰州,开发商在开发房屋的过程中,楼可能很高,把法院的宿舍阳光遮住了,法官们烦恼就想提起诉讼,有人来问我应该不应该提起诉讼?法官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我们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解决。法院宿舍越来越成为个人的财产,这个时候可以以某种方式比如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这样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来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法院的名义提起诉讼。尽管大家都知道楼里面住的是法官。但是从色彩上来讲,不会带来很严重的问题,因为这个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法官名誉权受到限制,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也受到限制。只是说为了倡导一个更加合理的司法环境,为了让法官们有所顾忌,应该使他们的名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还是有一种合理性在里面,对吧? 
  记:对对,我们的看法,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那么,您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冲突吗?二者应该是什么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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