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您好象不主张法官上门揽案这种做法,在您的演讲中您也曾对此抨击,为什么呢?
贺:一个法官在法庭上的行为,英国的谚语叫做"多嘴的法官没脑子"。所以多嘴多舌的法官是没脑子的,你该做的就是保持中立。为了中立,为了能够让当事人相信你是中立的,你就不能过分积极主动的行使权利。像上门揽案,过分的积极的为一方当事人利益奔走。这种司法就严重破坏了我们司法制度设置法院和机构设置的最基本的理念。他破坏的是制度背后的东西,一种制度的基础,而不是说是这个符合西方的,那个不符合西方的。我想这里边我们没有必要在中西的、中国和外国的、东方与西方之间人为的设置这种栅栏,人为的去设置。你眼界要开阔一些,要努力去考虑更合理的设置原理是什么?我们也会去观察中国的历史,今天对我们来说最好的一个时代的特色,就是开放的时代,我们不断的去引进。现在我每次去书店都能发现一些新引进的司法制度的书,有关
宪法的书等等。拿回来看,过去不理解的东西,现在变得理解了。所以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开放的胸怀,集百家之长,这是我觉得我在自己的文章里、写作、演讲里要追求的一种目标,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风格吧。我在一定程度上不太同意法律知识能够普及,所以我对普法这样的活动,尤其是官方推动的普法不是特别的觉得是有意义的东西。但是另外一方面,我们必须把权力的观念和法律的基本的一种理念的东西,让社会的公众能够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是非常具有封闭性,它的一系列概念、术语,有点像黑社会使用的那一套黑话。我们跟经济学界、社会学界的人交往的时候,讨论一个具体法律问题、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往往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会觉得有点插不上嘴,他们觉得没法说,那些概念他们都搞不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东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新闻媒体越来越活跃的一个时代里边,我们不应当去传递某些法律的精神。我认为与其说是传递具体的概念制度,不如说是传递一种精神,法律社会的一种精神。比方说,我们可以研究一下政府的权力为什么必须加以限制?政府的权力怎样去限制它?我发现有内在的限制和外在限制两种类型。内在的限制是通过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分立来相互制约平衡,外在的限制是一种人民的监督,媒体的自由监督。民主本身它使政府的权力受到了一种强有力的制约。这样的道理是可以讲得清楚的。所以我一直觉得自己喜欢写一些短篇的文字,像《南方周末》这样的媒体,我有一段时间经常在那里发表文章,努力追求清新可读的风格,并且要联系我们眼前的知识,眼前的社会现象来解释社会问题,一些制度的问题;用形象的东西来解决抽象的东西,象法袍这样的东西,老百姓觉得很有意思,你这样去解释它,那么这样的话就使得有动力支持;我会写《高裘诉林冲》,从《水浒传》里选出一段来,写的好像是一些水浒传小说里边的。实际上我认为,写不写真的没有用,司法制度中的民众问题,由于没有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使得社会只能够经常通过周期性的一种梁山好汉这样解决事情的方法、把一种周期性的社会上的一些动荡的社会问题来解决社会的矛盾。但这样是解决不了的,是没办法解决的。我想这种风格就是让人们喜欢读,让人们觉得文章具有一种可读性,就有助于法律法制的社会精神在社会上的一些呈递,让更多的民众理解司法制度,能够知道司法制度怎样的走向公正,这是第四个特点。最后一个,可能也是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一个,是要懂识自己的言说中间的独立立场,我们经常要和社会沟通。甚至我们经常会表示,我想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是要考虑到自己的角色问题,知识分子应当保持一种独立的立场,不可以为了使得自己的观念被接受,而牺牲这样的独立性。我是很看重这样的一些东西,而我自己写文章,你看了我那么多文章,基本上是从来不会用,或提某个领导人,最近又如何、如何,然后把这些东西当作自己言说的一个依据,拉大旗做虎皮;有一次法院报的一个编辑约请我写一篇三个代表与司法改革的文章,被我谢绝了,我说我写不了这样的文章。我想我们要保持言说中间的那种纯粹性。当然这种纯粹性不是说总是要跟官方有一种抗争的立场,对立的立场,不是这样的。保持独立性实际上是更加具有一种官方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有助于这个社会,在我们自己的判断来看,有助于这个社会的发展的话,那么照样说这样的措施是很好的措施;如果是他有问题的话,我们应当直接了当的直面批评。我想这是一个学者或者是学术思想本身产生力量很重要的根源,我希望这样的学者能够越来越多。而不是像三个代表一提出来,就有一些也会写文章说三个代表对法制的推动,三个代表如何、如何。我觉得这个反而会被某些人瞧不起,会觉得,学者有什么了起,教授有什么了不起,我说了一句,我喝酒喝多了,说了几句话,结果就被当作真理一样,好家伙,左一个解释,右一个解释。没有独立的立场不是很好,独立的立场是你自己有力量的基础性的要点。如果没有这种东西,也就不会有这种力量。
记:早上演讲中您谈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尴尬问题。就我而言,我有多种身份:省法院任命的法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人事部门管理的公务员,我每一年都要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公务员"评选活动。怎么样给法官一个定位?开玩笑的说,我现在又以记者的身份采访您,您觉得这个现象是不是特别别扭?是不是有点属于您说的法官的尴尬?
贺:我想,老的那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就又出来了,新旧并存,身份上就有点混乱了。
记:目前,在同等条件下我国四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在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当法官,你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副处级,或者二级以上的法官。而在基层法院,无论怎样努力,无论怎样优秀,除了院长以外,其它法官有可能永远都是科级法官,甚至副科级法官都需要竞争。你如何看待中国四级法院法官选任标准上的差别?
贺:我觉得这个是过去我们这种制度缺乏一种明确的东西,选择法官的偶然性很大。就像你讲的那样,可能解释越深,最后大家有那么大的差别。当然在我个人认为,法官升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吧。在英、美法官选任当中,从律师、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制度有一定的好处。从最优秀的律师、检察官中选任法官,那么法官更多的是平等的精神,并没有很大的差别。欧洲大陆的模式基本上是从业起始型法官,从就业开始时就做法官。在德国也好,法国也好,包括日本也好,所有将来选择做法官职业的人,经过大学教育,然后经过司法研修,像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经过这样一个过程以后,然后就到一个基层法院去办事的法官生涯,大概五年左右,能够成为后补法官,成为独立的法官,就成为了法官,他就开始了一个独立从事司法的职业;通常是有一种法官调动制度,法官经常从这个法院调到那个法院;上级法院通常基本是从下级法院产生的,是往上升迁的,然后谁会被升迁,谁不会被升迁,都存在司法结构的金字塔,越到基层法官越多,越到高层法官越少,所以都有可能存在你被升迁,他不被升迁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做上最高法院的法官,有些人可能一辈子就是告老了也是基层法官。但是由于收入差别不大,做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做基层法院的法官,他实际上只是做事情的内容不是特别一样,并不是他高下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很大的心理问题。中国的情况,有些人一毕业就到高级法院,有些一毕业就到基层法院,那当然,心理差距很大。我自己感觉欧陆国家的法官心理差距不是那么大,但是大致上来说,欧陆的体系更加重于官僚体系,是循规蹈矩一步一步往上走;而英、美国家基本上是一步到位,法官的这种职业并不是很简单,没有太多官僚政治的色彩,并不重视这种色彩,所以两者之间具有差别。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这些年,可以说是过去的20多年里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有些东西可以说是在摸索阶段,摸着石头过河,三岔口,反正是摸着一条算一条吧,所以也就带来了很多很混乱的问题。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维持一个大陆式的这种法官选任制度,基本上已建立模式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允许有些人,在一开始做法官时就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怎么可能呢?这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