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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在以上认证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对本案举证、质证、认证的评述
  (一)对本案举证的评述
  由于本案进行了庭前的证据交换,所以在庭审开始就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予以排除(该排除也可以在证据交换中进行),从而节省了开庭时间。由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双方已了解了对方的证据情况,所以在开庭时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容易达成了共识,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当事人双方都申请了各自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了充分质证,从而便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进行察颜观色,贯彻了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本案在举证中运用了一证一说明,分组举证,综合论证的技巧,使待证案件事实一目了然。
  (二)对本案质证的评述
  在本案的质证中,采用以当事人质证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质证方法,从而贯彻了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的审判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各自提供对自己有力的证据,并对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在本案中,原告方的证据8、证据 9都因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而被排除。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是本案质证的重点,原告方运用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逻辑推理的方法,质疑被告方的证据2 (利华公司给予王仪的处分)的真实性,并得到合议庭的支持,最终将该证据排除。
  对证人王仪的交叉询问是本案质证的一大特色。在本案的交叉询问中遵守了诱导性询问的规则。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在问题中含有其想要的答案,并暗示被询问者按其想要的答案回答的一种询问方式。诱导性询问的规则为:在主询问中时,除非是为展开证人陈述所必需,否则不应使用诱导性提问。当一方当事人传唤敌意证人、对方当事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证人时,可以用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在反询问中,一般应允许诱导性提问。诱导性询问的规则的理由是: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因为提出诱导性问题的询问者已经把答案放在证人的嘴边,如果证人有支持询问者的倾向,这时审判人员很难判断证人是凭记忆独立作出的真实的陈述,还是随声附合随意作出的虚假的回答 。主询问方的证人一般是支持主询问者的,所以在主询问及再主询问中一般禁止诱导性询问。而在询问敌意证人、对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证人时,因为这些证人一般不会自愿接受虚假诱导,传唤者可以用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在反询问及再反询问中,由于询问的是对方证人,也基本不存在证人被虚假诱导的危险,一般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但对有支持反询问方倾向的证人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在对证人王仪的主询问中,被告方基本采取了一问一答的询问方式,使证人表述出主询问方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而且避免使用诱导性询问,符合在主询问中禁止诱导性询问的规则。但是在反询问中,原告方大量采用了诱导性询问,使证人王仪承认了一些对原告方有利的事实。
  在本案质证中还采取了对质询问,通过证人王仪和证人彭有武的对质,从而证明了证人王仪不诚实的品格,达到了质疑证人王仪所作证言的真实性的目的,减弱了王仪的证言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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