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合议庭在庭前主持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交换,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意见,刚才又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合议庭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1、光明公司诉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2、光明公司与利华公司的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原、被告双方对合议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对庭前已交换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中,每份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内容、用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质证中,应围绕对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进行质疑。下面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我方共有八份证据,分成三组进行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据1 利华公司与唐山水电段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利华公司承包唐山水电段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工程款为178000元,工期从1999年4月22日至 1999年5月31日,王仪为利华公司驻工地代表。该证据证明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代理权。
  证据 2 两张进帐单。付款单位均为北京市利华建筑总公司第二施工队,收款单位均为北京海淀光明爆炸及安全技术联合开发公司,金额各为1万元,交款日期均为1999年5月29日。该证据证明在我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2天,被告利华公司就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证据3 唐山水电段出具的证明材料。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我段所管辖的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由光明公司爆破成功。爆破前由王仪带领光明公司的张力教授会同我段负责人与天津铁路分局的领导一起讨论了爆破方案,同意按张教授的方案实施。2000年和2001年张力教授多次来电诉说王仪拖欠工程款,我方也曾几次催促王仪转告利华公司应按合同付款。” 该证据证明王仪曾协助我公司履行合同,以及唐山水电段曾替我公司向利华公司催要欠款。 
  第一组的三份证据证明: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王仪在燕郊火车站旧水塔的拆除工程上有代理权,王仪以利华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签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表见代理,所以光明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组证据:证据 4 《燕郊车站32米高钢筋混凝土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水塔定向倒塌设计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甲方为利华公司,乙方为光明公司 。乙方负责安全地完成水塔定向倒塌工程;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工作,工程现场联系和指挥的负责人为王仪。工程总价款为7万元,乙方进场后即付2万元,工程结束(水塔落地),甲方即付清其余工程款5万元。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甲方签字人为王仪;乙方签字人为张力。订立合同的日期为1999年5月28日。该合同是我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