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期分为学龄初期和学龄中期。学龄初期一般处在小学阶段,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时间、空间知觉已经有所发展,但必须与具体事物及他们的生活制度相联系时才能准确掌握;他们观察的精确性也很低,缺乏全面性和细致性,观察错误也较多;初期未成年人一般只有运用口头言语的经验,还没有掌握书面语言,他们整体概括能力差,表述也不系统,倾向于听从自己亲近的人的教唆或指使来描述某件事情,并称其为“保守我们之间的秘密”。这一时期儿童有强烈的模仿欲,他们喜欢模仿同学或成人的行为、模仿电视中的角色等。
学龄中期的未成年人一般处在初中阶段,他们观察的分辨力、判断力和系统化能力明显提高;②其运用逻辑法则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辩证逻辑思维能力迅速发展,具备了初步推理能力;他们渐渐对社会关系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评价行为时能够把行为动机与效果结合起来考虑。当自己受到伤害或见到别人受到伤害后,往往能够迅速权衡自己说出该事实的后果,出于对自己珍视关系的保护或对强力的恐惧会自动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以Goodwin所总结的几个年龄段儿童性犯罪受害人的陈述为例:
①2-3岁的受害者:“我受伤了”,或说“爸爸弄伤了我的屁股”。
②4-6岁的受害者:“这是第三次发生(这事)了,只有这次爸爸才擦掉它。”
③7-12岁的受害者:不敢说出这个秘密,害怕失去家庭或伤害父母。②
4.青年初期
青年初期未成年人的感知、注意、记忆、思维、想象能力及个性、社会性的发展基本达到成熟,所以人们多把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当作成年人来进行思想交流和沟通。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看问题仍然片面化和表面化,情绪上的极端化色彩浓厚,容易迅速被一些引起共鸣、感染和同情的情绪所影响而改变自己的情绪。何林渥斯的“心理性断乳”学说认为,青年初期新的需要、冲动和行动已经与此前所形成的习惯不相适应并发生矛盾,从而青年人身上表现出一些不愉快、心神不安、郁闷、激动和兴奋等现象。所以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强烈的希望被人理解、认可、尊重和信任,开始对成人产生疏远感,而与同龄伙伴产生亲密感。此时未成年人提供虚伪言词证据的原因除了意识到说出事实会不利于现有关系外,还易于受到外界不良暗示的干扰。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害怕自己犯罪情况被父母知道而编造口供,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哥们义气而掩盖犯罪行为,使其口供和辩解或证人证言具有虚伪性。
(二)、利用比较法排除虚假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比较法也叫比对法或对比法,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上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在一般的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则该证据有可能是真实可靠的;反之,如果比较印证中出现矛盾或者差异,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用来比较的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即都是用来证明同一案件事实。如果相比的证据之间不具有这种“可比性”,就不能进行比较,否则就会引出错误结论。当然,相互对比一致的结论也只具或然真实性,切忌把其结论简单看作必然真实。例如证人作证称:所见肇事车辆为白色小面包,且前车灯被撞坏。而犯罪嫌疑人甲的车辆正符合以上特征。但比较结论只能得出犯罪嫌疑人甲有可能是肇事司机,并不能必然肯定甲就是肇事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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