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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备不同程度的理解能力,他们对信息的理解有赖于自己接受任务的繁简程度,所以询(讯)问主体不能用正常成年人的理解标准去衡量未成年人,应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提问问题,以判断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
  3.未成年人对说实话义务的认识能力。
  现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立法或司法判例都表明,只有未成年人能够意识到讲实话义务才可作证。 “对于一个儿童来说,他是否具有作证的资格并非取决于他是否达到了特定年龄。这取决于在审理的法官眼里,该儿童是否具备理解讲实话的重要性以及做伪证所造成的后果。” 在美国,未成年人资格的预先审核程序(voir dire) 能够考察未成年人是否理解说实话的义务、是否理解真实和幻想之间的差异。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考虑,在预审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律师向未成年人提出一些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仿的简单问题,问题与将要审理的案件无关 。如果未成年人明显不能理解自己具有说实话的义务、不能识别作证后果,其证言会被排除。
  审查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可以使用逐一甄别法审查未成年人的感知、记忆、理解和表述能力是否达到“能正确表达意志”的水平,是否理解自己具有说实话的义务。逐一甄别法,其基本原理是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并遵从逻辑推理去辩别证据。逐一甄别法尤其适用于简单案件中对各种言词证据的单一审查判断,通常作为对言词证据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例如,在美国希尔诉斯基拉 一案中,原告,一名4岁的幼童在路过被告斯基拉的家门口时,被斯基拉的狗咬伤,原告要求斯基拉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唯一的直接证据是4岁幼童的证言。柯南道尔大法官及律师运用逐一甄别法对该幼童的作证资格进行了检验。
  幼童被问道,“你懂什么是说真话吗?如果不说真话会怎么样?”
  他答道,“他就不会爱我了。”
  问:谁将不会爱你?
  答:上帝不会爱我。
  问:盖瑞,你还记得你路过斯基拉家的事吗?
  答:记得。
  问:告诉法官和陪审团,发生了什么。
  答:小狗咬了我。
  问:什么狗咬了你?
  答:斯基拉的狗。
  问:你对斯基拉的狗做了什么?
  答:我在爱抚它。
  问:怎样的?
  答:像这样。(做手势)
  问:你是说绕着它的脖子?
  答:是的。”
  问:用你的手指告诉我它咬你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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