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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刘立霞


【关键词】未成年人 言词证据 审查判断
【全文】
  彭某在自家门前附近摔伤,惟一的目击者是其7岁多的女儿小彭。她指认,当时爸爸从街对面回家,突然被刘家半人高的“黑狼”(大狗)撞倒在地。后彭某经医治无效死亡。彭家人将刘家告上法庭,要求刘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9.8万余元。7岁小彭的目击证言是该案的关键证据。但刘家提出小彭年龄太小没有作证资格。该案件中审判人员经过综合审查判断,最终采信了小彭的证言,判决“黑狼”的主人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7.3万余元。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是以未成年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主要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未成年人证言。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以及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真伪的判断一直是国内外认证中的一大难点。本文剖析了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及其言词证据的特征,运用逐一甄别、相互对比、综合印证的认证方法,对解决以上问题的措施进行了探索。
  一、审查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
  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能否被采纳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资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具有作证资格的要求,当然对提供言词证据的其他主体也应有此基本要求。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 应从以下方面审查:
  1.未成年人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
  在美国,“就儿童来说,在决定有无证人资格时,年龄不是决定性因素。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 未成年人对案件认识的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他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应审查案件发生时未成年人大脑、视力、听觉、嗅觉、触觉及神经系统的发育程度如何。
  2.未成年人理解有关问题并清楚表达的能力。
  未成年人要“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 如英国《1999年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在法院看来某人并不是一个能够理解向他提出的问题,并且也不能就这些问题作出能够被理解的回答的人,则该人不具有提供证据的适格性。③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人不能作证人:(1)该人不能聆听或者理解对事实的提问,或者不能表达对问题的回答;以及(2)此种不能聆听或理解无法克服。印度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取决于:(1)是否能够理解所提问题;(2)是否能对这些问题给出理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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