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利用上市公司作担保,为自己申请贷款提供方便。一旦出现还贷困难,就把风险推给上市公司,由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前文的“宁可配股,绝不贷款”是指上市公司自身而言,此处的贷款则指控股股东而言。)
7、操纵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由于控股股东实际上充当上市公司的“家长”,它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因此能够操纵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布虚假信息。其手段很多,例如作假账、提前确认收入、把关联交易当作正常收益,等等。有的上市公司从始到终一直就是靠此“讲故事”来维持的。
8、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哄抬股价,诱惑中小股东投资,然后秘密抛售,从中牟取暴利。一些大起大落的股票,就是这样操纵的。例如,某上市公司曾长期动用几亿资金秘密炒股,靠此来制造它的业绩神话。
针对此,应采取以下几个监管措施:
措施一:“国有股减持”是根本出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从国企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十分明显。由于前些年我国对公有制的理解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认为国有股越多越好、越广越好,导致“一股独大”之状况。控股股东的种种不当行为,皆源于此。所以,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股减持”,才是根本出路。
措施二: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虽然“股权平等”是股份制的基本原则,减少或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似乎与这个原则相违背,但实际上,由于控股股东的内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平等,所以,对其进行限制恰恰是为了实质平等。西方发达国家也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治理控股股东,而采取过类似做法,例如无表权的股份、有超常表决权的金股。另外,还可以把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以减少国有股比例。
措施三: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有的上市公司名义上打着“国有股”之旗号,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一些官员及利益集团的“内部私人控股”。这种伪装的国有股在股市上的为害尤烈,那些被揭露出来的灾情严重的上市公司里,大部分都是这种类型。为了有效治理这种问题,应该引入“撩开上市公司的面纱制度”,即:把遮在这种上市公司头上的“伪装国有股”的面纱揭去,再进一步揭去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上市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之面纱,使它的实际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措施四: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现在,我国上市公司流行起“独立董事热”,把治理公司的希望放在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上。永诚集团董事长、原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孟奇认为,这种“救世主”的想法和做法无视我国的国情:我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我们实行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专门的监察机构。不去想办法加强监事会的工作职能,却把美英一元制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盲目引入中国。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也指出,与其盲目引入独立董事制,不如采取切实措施来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措施五:通过立法来规定控股股东对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侵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