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带来了先进的传输手段,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等技术方兴未艾,不仅在民用领域,而且在军事国防领域也居极其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些传输的具体媒介诸如无线电频道、波段,越来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我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无线电频段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可见,无线电频段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同样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和经济价值,所以,无线电频段资源理当看作民事权利的客体。
变化之三,智力成果的地位逐渐上升。
智力成果是人脑的产物,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它以高知识含量而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科学技术日益昌明,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在生产中的作用、在竞争中的作用愈加重要,其价值也随之日渐增长,在财产构成中的比例、地位也日渐加大,如有些著名品牌的企业,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已经超过他们所拥有的房屋大楼的价值。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价值每年均被评估300亿美元以上,而人们普遍认为该公司的有形资产额价值绝对不会达到其知识产权中商标价值的二分之一。 现代人社会中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忽视智力成果在其财产中的价值将是极不明智的表现。所以,今后的民法学和民事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智力成果及其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在全社会造成尊重知识产权,激励智力、知识创新的社会风气,以便从法的角度为社会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变化之四,财产的流动性增强。
现代财产形态的第四个变化就是财产的流动性增强。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空前活跃,范围也大得多。财产交易几乎可以发生在地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人们不再固守一些僵化的传统观念,使得财产交易发生的频率、参与的人数、交易的规模均得到大大地提升,任何财产,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只要人们有需求,交易便可发生,所以有所谓“民法的商化”现象之说,故此我们认为,财产的流动性在现代社会大大地增强了。为了配合财产积极参与流动,便于交易,人们采取了很多便利交易的办法,不动产的证券化、许多财产的证券化就是其中的常见方式。人们时常为方便起见,将土地等不动产作成一定的证券,通过这些记载着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的交付、移转来代替实物的交付。
【注释】参见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翁德伟译《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十五版第十五卷,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周枏主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45页。 《现代法律惯用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转引自梁慧星著《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29页。 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13—14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8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889页。 我妻荣等编,董璠舆等译校《新法律学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356页。 郑兢毅编《法律大辞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41页下。 邹瑜、顾明等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763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财产”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 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257页。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7页。 这里的“物”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财产,因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针对的财产而非仅针对物。 参见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125—126页。 参见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页。 参见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一版,第155—156页。 袁正光著《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载http://www.cctv.com/life/pjjt/sanji/sanji020412_03.html。 ]理查德·坎蒂隆著,余永定、徐寿冠译《商业性质概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页。 参见杨斌主编《软科学大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238页。 郑成思:《民法典中的几个概念浅议》,在《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讨论会上的发言,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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