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于社会观念的进步引发人们对财产的认识发生变化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科技的进步和昌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观念认识上的转变。而由于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也必然的带来了对于财产的认识上的不断进步。在从前罗马法时代,人们的财产仅仅限于一些有形的东西,或者最多不过延伸到因对有形物享有权利而将权利也视为一种财产,但这只是比较简单的观念。在法国民法典的时代,则是以小农经济向着工业经济转型的阶段为背景,所以当时的人们将风车、水磨、蜂房视为他们生活中赖以生存的相当重要的财产,成为他们的《民法典》特别关照的对象。到了《德国民法典》诞生的时代,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人们于是又将机器、设备看成重要的财产。由此可见,财产并非一个抽象的、静止不动的僵死的概念,每一个生产力发展水平上,都能对应地找到与之相适应的人们对于财产的新观念、新看法。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视野进一步得到拓宽,当然对于财产的观念也将有新的发展,旧有的传统形态的财产观必将被改变,现已出现的对无形财产的关注就能够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三、现代财产形态发展的新变化
在主、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我们的现代民商法上的财产形态当然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应对——正确认识诸多新事物、新现象,将它们在理论上进行归纳与整理,找到它们在民商法上的准确定位,给与理论上的说明,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打破旧有理论框框的束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民商法学永葆青春。这是我们民商法学面临财产新形态的正确反应。下面我们将就财产形态上的若干变化作一大概的归纳,以期找到未来财产形态变化的若干趋势和规律。
变化之一,不动产的地位相对下降,动产的地位相对上升。
在农业社会,土地被认为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和质料” ,劳动必须加诸于土地之上方可获取收成以增进财富。同时土地具有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使得它们的价值在与动产的对比中凸显出绝对的优势,所以受到极大的重视,作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历来是各国、各时代法律规制和保护的重点。相比较而言,其它的财产则显得不是那么要紧。而在现代社会农业尽管仍旧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但是人们已经逐步摆脱单纯对于土地的依赖,当我们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工业化的时候,以土地为代表的不动产不再是财富的唯一源泉,使得不动产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有所下降。故此现代民法应逐步改正对于土地、不动产的绝对优势的关照;与此相对应,许多新型的动产层出不穷,它们有的价值并不比不动产逊色,如飞行器、船舶、汽车等,有的非不动产的财产其价值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不动产的价值。因此,现代民法在摆脱对不动产的绝对优越的调整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动产的关照。
变化之二,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
科技与观念进步引发财产形态的发达在动产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使得动产的形态日益丰富多彩。科技不断创造出新鲜的事物,其中凡符合财产特性的均可列入新的财产目录。具有固态实体的事物固无需多论,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新兴事物也可被列入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信息和无线电频率资源。
所谓信息是指以物质载体为媒介反映出来的一种新的有用的知识。 社会生活中的人时刻都需要与外界发生信息的交换。这成为影响人们生存或者改善生存质量的重要因素。信息与物质、能量一起,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获得有利于己的信息便能使自己处于与他人竞争的有利地位,所以信息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将是越来越重要。信息本身是一种知识,是人脑的思维的产物,它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但这种反映仅仅是一种消息,不带有主体本身的主观创造,所以不具有新颖性,另外信息特别强调交流的作用,故而与知识产品显然不同。作为一项客观存在的、有用的、并因此而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信息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因之也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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