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者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与定义标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动产与动产的界定与划分不应当抱守固有的以财产物理特性为标准的成规,而应当以财产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程度来作为划分的标准。根据这一理论,人们之所以把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并非它们“不动”,而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活太重要了,是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之所以把家具、器皿等看成动产,完全是因为它们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影响不如房屋、土地那么大。在这一理论之下,完全可以正式地把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价值大、影响大的物归入不动产的行列。该理论的一个逻辑推论就是以物的是否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来作为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客观标准。
根据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研究,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欧洲古代法律中的确有贵重和低贱的不同,但其实在罗马法上,这一区分并无尊鄙的差别,仅仅是在交易的便利程度上有所不同。法律家们不辞劳苦地力求以某种易解的原则来说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但在法律哲学中去寻找划分的理由,结果必然是徒劳无功的;它们不属于法律哲学而是属于法律历史。 因为“比其余享用物贵重的享用物,一般都是每一个特定社会最初和最早知道的,……所有不列入爱好的物件中的物品都被列在较次的地位,因为关于它们价值的知识是肯定在贵重财产目录已经确定之后。” 据此我们知道,所谓的动产与不动产并非一成不变的僵死概念,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生产力不断提高而不断进步的概念,强行在理论上给出一个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绝对标准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国家完全有权力以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为基准,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为实现一定的公共政策的需要而给出不同的动产不动产划分标准,或者直接指出何为动产、何为不动产。固守所谓动与不动的标准、所谓价值大小的标准,都是不科学的。
二、引发现代社会财产形态新变化的因素
财产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与当时社会生产水平和观念相适应的财产构成,当着人类正步入信息化、知识化的今天,从民商法视角考察和研究财产的新样态、新的发展趋势,对于完善和丰富民商法理论,促进民商法律制度跟上时代的节拍,满足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对民商法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影响和决定着财产形态的变化进步的主要因素有:
(一) 科学技术的昌明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带来的财产形态上的新变化。
以二十世纪中期互联网络实现民用化为契机,引发了人类社会一次新的技术大变革,一个新的经济时代正在来临。人类经历了原始经济时代、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现在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以知识产业为主导,以知识劳动者为主体,知识消费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的经济时代。 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成为人们竞争的主要有力武器 ,在社会的竞争当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谁拥有更多的知识、谁占有更丰富的信息,谁就将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和制高点,在竞争中取得相对的先发优势。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们必将成为社会生活中引发相互之间的利益与关系的新的“连接点”。由此造就了一批显然不同于传统财产形态的新的财产,例如电子数据、信息、网络和频率资源、基因工程产品等等。这一变化是由于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引发的,在这一变化中,科技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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