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及其形态上的新变化
余立力
【关键词】财产 民事客体 财产形态
【全文】
“财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汇,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术语。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上,“财产”一词也被广为使用。可是财产又是一个让人迷惑的概念,仅就民法学上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对财产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英美法系英国与美国在财产的含义上都存在着差异。本文试图站在大陆法系的理论立场上,厘清对于财产的认识,以利于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同时阐述现代财产形态的若干新变化。
一、正本清源看财产
(一)罗马法上的财产概念
罗马法学家们曾经使用多种词语表示财产的概念,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五十九卷用bona表示财产,他说:“财产,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在《论萨宾》中说:“财产一词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的物体。”盖尤斯《法学阶梯》则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物,另一些物是无体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到的物如权利。” 可见古代罗马法上的财产,使用的是广义财产概念。财产不仅包含了有体的物,而且还包含无体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国家有专门的以“财产法”命名的法律学科门类。所以我们先来了解英美法上的财产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财产这个名词的含义是: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财产一词,在概念上涉及人们支配财物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制,概括地说,凡被保证为某人所有的东西就是财产。财产概念不仅常被不加区别的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还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因此土地和动产都被说成是财产;而所有权、终身财产权及地上权之类的权利也被说成是财产。但是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来指人对于物的权利。 “它的正确用法是指存在于物上的权利,而非指物本身。” 所以在中文翻译中“property”既被翻译成“财产”,又被翻译成“财产权”。其中,财产所有权才是它严格的含义,指称所有权的客体只不过是它转换后的意义。 某物归属某人所有即被视为某财产。19世纪初期以前的英美法财产概念一般即指对物的绝对控制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学中很少使用“所有权(right of ownweship)”而更多地使用的是“财产(property)”的概念。与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相比显得较为灵活。在无形财产发展之后,此概念已拓宽为法律所保护的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所谓的“财产”,首先指的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律关系,它重在描述某物(英美法上所谓的物是一个广义概念,不仅指有体物如地产、钻戒等可以触摸的实物,还包括公债、股份、契约等无形但可以被货币衡量价值的财富)被权利主体拥有,该权利主体可以对其自由占有、使用、处分的状态。它反映的是人们基于一定财富而结成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