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场处罚理论与实践的思考
范玉
【摘要】当场处罚原则是确定当场处罚相关内容的根本依据,只有了解它,才能正确把握有关法律规定。当场处罚只能适用于简单的治安案件,被处罚人对事实无异议和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是当场适用的根本前提。当场处罚不仅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而且还要收集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的权限应当与派出所的处罚权限相当为宜。
【关键词】当场处罚、原则、简单治安案件、前提条件、证据、权限
【全文】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是由八六《条例》①规定的,已经施行了十年多了,它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等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正值《条例》修改之际,重新审视有关当场处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因此,本文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广大公安干警的执法工作起到一些指导作用,同时也希望对<<条例>>的修改有一些参考价值。
一、 当场处罚的原则
关于当场处罚的原则<<条例>>中没有明文的规定,人们一般是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为指导原则。但执法过程中,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被忘记了,只剩下了处罚,因而也就存在不少问题。产生各种偏差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于当场处罚的具体原则缺乏认识。笔者认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条例>>的基本原则,对当场处罚有指导作用,但不能以此来代替当场处罚的具体原则。当场处罚的具体原则,从理论、《条例》等关于当场处罚的规定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笔者之所以认为这个原则是首要原则,就是因为当场处罚程序简化,使之易失公正和造成滥用处罚权。法律应当严格规定当场处罚的程序使执法人员的当场处罚活动规范起来。合法的处罚程序是保证治安行政执法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必要条件,如果处罚程序违法,就必然导致治安行政执法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这一原则决定了:第一,当场处罚必须明确规定程序的内容和步骤;第二,当场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而不是随意“制定”和变通的;第三,公安机关作出当场处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权限。
(二)不影响行为人行使合法权利原则
公安机关实施当场处罚不得使行为人的正当权利受到影响。它是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标准。如果这一原则得不到遵循,实施当场处罚就失去了意义。这个原则决定了当场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为根本条件,即能否适用当场处罚的决定权应当在被处罚人一方,而不应在执法的公安人员一方,这个原则也要求公安人员进行当场处罚,必须以行为人表示愿意接受当场处罚为根本前提,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根据和理由,同时给予和保障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这个原则还要求公安人员制作和送达《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时,应当告知或者在决定书中注明行为人有申诉或者起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与期限。
(三)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