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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几点思考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依照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经过调查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且不涉及损害赔偿的;
  (7)经过调查否定原立案根据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责任的。
  2、销案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撤销案件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原立案的来源和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3、销案的批准。撤销案件,应由原批准立案的公安机关及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案件有关的当事人。
  四、治安案件的中止调查程序
  在公安机关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因某种原因使得案件调查无法继续下去。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形,办案人员只得经过领导批准,停止案件调查活动,等到有条件时再继续进行调查活动。办案人员把这个过程形象地称为挂案(在此笔者将其称为中止调查)。
  对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实事求是的,同时也是严肃的。案件缺乏查破条件,如果不及时停止调查活动,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增加办案成本,无端地浪费办案资源。但是,这样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往往得到案件受害人的理解。他们往往主观认为公安机关办事拖拉,甚至是在有意拖延时间。而这种情况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从理论研究的情况来说,中止调查到目前还没有人专门研究,也就是中止调查现象还没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找不到关于此问题的论述。从法律规定来看,关于中止调查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在这一点上,理论研究和立法都是落后于执法实际需要的;不仅需要加强理论研究,而且迫切需要出台法律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止调查是指治安案件调查因各种特殊原因的影响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它是案件调查规律的客观反映,也是遵从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及时中止案件调查,有得利于公安机关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集中精力完成其它各项工作。
  一般来,当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便可以中止调查:
  1、案件发生后,经过长时间调查,确实没有发现任何线索,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明时;
  2、因作案人或者作案嫌疑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时;
  3、作案人或者作案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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