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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几点思考

  在立案程序中,主要涉及三项内容:一是立案的条件;二是立案的决定权限;三是立案的法律手续。纵观有关立案程序的论述,对于以上问题基本上没有大的分歧。但笔者对当前理论关于立案条件的论述则有不同的看法。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案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 [2]存在。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它包括二个意思,“一是立案追究的必须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发生”[3]。第二是“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笔者认为,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应当做如下完善:
  第一,应当把“必须”改为“认为”。即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存。从治安案件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立案时的事实依据一般是控告人、举报人等所提供的事实材料,立案与否是建立在审查这些材料的基础上的,在决定立案前,一般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实际调查。由于报假案、举报人法律认知上的错误等经常发生,仅凭这种形式上的审查无法确定举报人等所提供的事实材料确实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更无法拿到确实的证据,因此也就无法保证建立在依据举报事实材料基础上的立案百分之百地准确无误。如果在立案时就能确认举报人等所提供的事实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那么立案后的调查则实属多余。
  第二,应当把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改为认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因为在立案前,对是否需要给予行为人以治安管理处罚,这个结论的得出,不是建立在全面调查以后所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对报案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的形式审查基础上的。因此,对是否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判断也无法保证完全正确。
  所以,笔者认为立案的实质条件应当是:第一,公安机关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存在;第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给予治安处罚。
  三、治安案件的销案程序
  销案程序一般指治安案件立案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或者经过调查否定原来的立案根据而终止调查活动。
  对销案程序,不仅《条例》《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治安法律、法规尚无规定,而且在地方法规及规章中也未看到相应的规定。这也是立法的不足之一。
  从理论上来说,既然我们无法确保立案的百分之百准确,就应当在立案发生错误时,对所立的案件及时地进行妥善的处理,即撤销案件,以防止或者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从实际上情况来看,在治安案件调查展开后,我们确实经常遇到一些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因此,从立法上增加撤销案件程序对治安处罚法律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在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和治安处罚实践,并参照其它有关法律规定,认为销案程序的内容应做如下规定:
  1、销案的条件。在治安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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