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请和命令经法庭批准后生效。电讯或远程计算机服务供应商不得向本命令所指明的用户或其他任何人披露申请及本命令的存在,除非,而且直到法庭授权其公开为止。
(如果是获取通讯内容的命令)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b)(1)(B)规定,执法机关可迟延90天才通知调查目标本命令的存在。
美国治安法官(签名)
日期
附录C: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f)的证据保全要求用语范本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名称]
[地址]
通过传真致(xxx)-xxx-xxxx
尊敬的XX:
此信的目的在于确认我们今天早些时候在电话中所谈及的问题,正式要求你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2703(f)为后续法律程序保全相关记录和其他证据。
在此要求你在90天内以包括完全记录的方式保全下列记录,包括存储在备份介质中的记录。并且除了为执行这一要求所必要外,不向用户或任何其他个人透露我们的这一要求的存在。如果遵循这一要求会导致长期或暂时终止对该用户账户的服务,或因此会使用户或这些账户的使用者知道你的保全这些参考文件或记录的行为,请你在采取保全行为这前与我们进行联系。
该要求只适用于对过去信息的保全,而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你捕获和保全在这一要求之后所发生的新的信息。
本保全要求适用于下述记录和证据:
A、所有存储信息和其他在(某一特定期间)来自于或通向调查目标(电子邮件账户、使用者名称、IP地址或域名)的文件或信息。
B、所有被调查目标(电子邮件账户、使用者名称、IP地址或域名)或与(电子邮件账户、使用者名称、IP地址或域名)相联系的账户使用者在特定期间读取或控制的文件。
C、所有(电子邮件账户、使用者名称、IP地址或域名)在特定期间内的连接登录和使用者的行为记录,包括:
1、连接日期和时间
2、断开日期和时间
3、连接方法(如telnet, ftp, http)
4、连接类型(如modem, cable/DSL, T1/LAN)
5、数据交换流量
6、与连接和其他连接信息相关的使用者名称,包括IP地址和连接的来源
7、电话呼叫者的身份记录
8、文件记录或用户增加、进入、修改过的共享系统
9、其他计算机与该用户(可通过邮件账户、用户名称、IP地址或域名命名)之间的联接记录,包括联接的方式、联接的时间、终端的IP地址,联接的时间和日期,断开的时间和日期,与终端联接的诉讼法,身份(包括账户和登录名)以及用户信息,如果知道的话,与该联接信息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和所有其他与来自于该ISP或其子公司的联接有关信息。
所有记录和其他与该用户或账户有关的证据,包括用户的姓名、账号、登录名或其他身份,邮件地址、住所、办公地址、电子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如电话号码或其他用户号码或身份号码、账户记录,服务时长和服务类型等信息,以及任何其他的身份信息,无论这些记录或其他证据是以电子还是其他形式存在。
联邦助理检察官
附录D
本附录包括三个独立的文书范本,分别是对Web网站上电子邮件账户的IP进行诱捕和追踪命令;获取某一电子邮件账户收发邮件的地址信息命令;及在调查计算机网络入侵案件中对IP进行诱捕和追踪命令。
1、对在Web网站上电子邮件账户的IP进行诱捕和追踪命令范本
下面的申请和决命令样本是特为用来确定和/或确认使用特定的网站提供的电子邮件账户者的身份。该命令授权侦查人员收集数字网络地址,如账户登录互联网的计算机IP地址。这些信息依次可以用来追踪用户登录网站服务器后使用其他互联网服务的情况。该命令主要用于在对象需要确认和用户位置需要确定的案件调查中。
注意,该命令不是用来收集用户从该网站上的电子邮件账户发送和接收的邮件地址信息。
联邦地方法庭 区法庭
关于安装和使用诱捕/追踪设备的申请 号
申请
美国联邦 区检察官 ,通过 区助理检察官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22条向法庭申请授权安装和使用诱捕追踪设备命令。为支持其申请,特声明如下:
1、申请人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4(c)规定的“政府检察官”(attorney for the Government),因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3122(a)的规定,特申请安装和使用诱捕追踪设备。
2、申请人保证该设备的安装与使用很可能收集到与侦查机关正调查中的违反美国法典第18章XX条的犯罪有关的信息。
3、(根据此前法庭签发的命令获得的信息),侦查人员相信调查中的犯罪已经并且还将继续通过该位于 网站的 用户账户进行,该电信服务商(ISP)位于 。该用户[姓名][地址][电话],和其他未知信息是本次调查的目标。
4、诱捕追踪设备在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24(4)中定义为“用来捕获可以确认主叫号码或其他拨号、路由、地址、及其他可以用来确认有线或电子通讯信息来源的信号信息的电子或脉冲设备或程序。但是这些信号或信息不包括任何的通讯内容。”这一定义反映了《2001美国爱国者法案》对此做出的重大修改。
5、[网站服务商]是免费电子邮件通讯服务的提供者。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通过标准的网页浏览器(如Netscape 或Internet Explorer),用户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制作、发送、接收电子邮件。
6、无论用户何时访问服务供应商的网站(或互联网上的任何网站),用户的计算机都通过其IP地址来确认其身份,计算机“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IP地址)是分配给互联网上连接的每台计算机唯一的数字标识。每个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通过都控制着一定范围内的数百个(甚至数千个)IP地址资源,并将其分配给其用户使用。
7、每个计算机用户的IP地址(如ISP出售给公众的)通常都是动态分配,在用户每次拨号与互联网连接时,ISP都会给用户提供一个由其控制的可用的IP地址。用户的计算机在其断开网络连接之前的使用期间都保有该IP地址,并且在这一段时间内,该IP地址不能再分配给其他用户。但是,只要该用户断开连接,该IP地址就可以被分配给后来连接上互联网的其他用户。因此,每个计算机用户的IP地址在其在线时通常有别于其他用户。相反,ISP的商业用户通常都有一个永久性的,24小时在线的固定IP地址。
8、在计算机网络情形下,这些源IP地址与在传统的电话线上安装的诱捕追踪设备所捕获的主叫电话号码在概念意义上是相同的。就像在传统的电话线上安装诱捕追踪设备可以确定主叫电话的号码,从而确定电话使用者的身份一样,在互联网上,通过使用某些硬件和软件设备来确定某网络中的某台计算机的源地址,从而班房计算机的所在位置同样是可行的。
9、因此,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申请法庭签发命令,同意安装使用诱捕追踪,以确定所有在特定的时间内登录该账户的计算机的源IP地址。本申请并不要求,也无获取与该账户有关的通讯内容。
10、申请人要求安装和使用诱捕追踪设备的期限为60天。
11、为了达成安装和使用诱捕追踪设备的目的,申请人要求法庭在命令中指示网络服务供应商提供必要的信息、设备和技术性支持,并保证在对其网络服务的影响最小化的情形下不妨碍诱捕追踪设备的正常运转。对此网络服务供应商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合理的补偿。
12、申请人要求法庭命令指示网络服务供应商,在其正常的商业服务之外的合理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供该命令所要求收集和记录的信息。
13、申请人要求法庭命令指示这些追踪行为包括溯及该通讯的来源,如果可能的话,不受地理范围的限制。
14、申请人要求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23(d)(2),法庭命令指示网络服务供应商和其他任何在美国境内提供有线或电子通讯服务的实体为本命令的执行提供协助(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23(a)),其代理商或雇员不得向本命令所指明的用户或其他任何人披露任何与本命令有关的信息,包括本命令的存在。除非法庭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3123(d)(1)再次作出新的命令许可,或本命令有效期限终止。
前述一切都是基于本人作为调查机关的执法人员之职业能力所获得的信息。
本人愿意为前述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之虚假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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