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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五)

  业务记录例外是最经常适用于计算机记录的传闻规则例外。当然,其他一些传闻规则例外也可以适用于合适的案件,如联邦证据规则803(8)规定的公共记录例外。参见United States v. Smith案, Hughes v. United States案。
  四、其他问题
  对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要求和证据法上的传闻规则,为寻求计算机记录在法庭中的可采性的检察官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曾经考虑过两个额外的问题,即对计算机记录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和计算机打印输出结果是否属于“摘要”必须遵守联邦证据规则1006的规定。
  (一)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认为为了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片的内容,一般必须提供文字、录音或照片的原件。参见联邦证据规则1002。有一些执法人员和检察官表达了他们对此的担心,认为从最佳证据规则的目的出发,单纯的计算机存储电子文件的打印输出结果不能认为是该规则所要求的“原件”,毕竟,对电子证据而言,最原始的文件仍然是“0”和“1”的电子信号组合,而打印输出结果不过是基于复杂的电子与机械装置处理的结果。
  幸运的是,联邦证据规则已经对执法人员和检察官的这一担心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在联邦证据规则1003中规定“如果数据被存储于计算机或类似设置中,任何能够准确反映该数据的,通过视觉可读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都是‘原件’”。因此,准确的计算机存储数据打印输出结果可以满足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参见Doe v. United States案,另参见Larhtner v. State案,“警察从美国在线即时信息日志中剪切,粘贴,通过Word程序处理的文件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对该规则第一次被提交讨论时所做的解释认为,这一标准的采用是出于实践需要的考虑,“严格来说,只有照片的底片(负片)才能称为是照片的原件,而实际上最为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将由底片冲洗出的任何照片都视为原件。与此相似,按照实际上最为通常的做法,任何计算机打印的输出结果都属于原件。”参见Advisory Committee Notes, Proposed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1001(3)(1972)
  (二)作为“摘要”的计算机打印输出结果
  联邦证据规则1006条允许当事人各方在特定条件下就篇幅过长或体积过大的证据提供“图表、摘要或计算分析的方式”提交摘要。一些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曾经提出过机打印输出结果是否有必要作为符合联邦证据规则1006的证据摘要,参见United States v. Russo案。当然,如果计算机打印输出结果只是作为其他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的摘要,联邦证据规则当然就如适用于其他证据摘要一样,适用于计算机打印输出结果。参见United States v. Alle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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