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侦查中计算机的搜查扣押与电子证据的获取(五)

  计算机记录鉴定的标准与其他记录的鉴定标准相同,记录的可靠程度并不因其以电子形式存在而发生变化。参见United States v. Vela, United States v. DeGeorgia案。但是在United States v. Scholle案中,法庭认为“计算机存储记录的复杂性需要一个更为全面的根据。”例如,证明计算机记录可靠性的证人不需要具有特别的资格,证人不需要自己操作过计算机,或甚至连计算机的维护和技术操作的理解都不需要。参见United States v. Salgado,该案认为“为了证明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并不需要计算机程序设计者来作证。”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Moore案。相反,证人只需要对其证明的相关事实具有亲身经历就行。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Whitaker案,该案审判法庭认为“在被告的计算机被扣押时在场的FBI的官员可以证明被扣押文件的真实性。”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法庭认为电话公司的帐单管理员可以证明电话公司记录的真实性。Moore案的审判法庭认为银行消费贷款部的领导可以证明计算机第的贷款数据的真实性。
  对计算机记录可靠性的质疑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可以通过对计算机记录是否被改动、处理过,或在其形成之后被损害过,来对计算机形成记录和存储记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其次,可以通过对形成该记录的计算机程序的可靠性提出质疑,进而来质疑该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第三,可以通过对该计算机记录任作者身份的质疑,进而质疑该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
  (一)可靠性和计算机记录的改动
  计算机记录可以很容易地被改动,因此对方经常指控说因为该计算机记录在其形成后被篡改或发生了变化而缺乏可靠性。例如,在United States v. Whitaker案中,政府执法人员从一个名叫Frost的麻醉品经销商的计算机中检索包括以三个化名“Me”、(Froster自己)“Gator”(Frost的同案犯Whitaker的绰号)、“Gruz”(另一个经销商的绰号)销售麻醉品的详细记录。在执法人员同意由Frost帮助他们从其计算机中检索相关的犯罪证据,并拒绝为后来被提交给法庭的计算机确立一个正式的监管环节后,Whitaker认为通过其化名而涉及到他的那些文件并不可靠,“为了向警方告密和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表面上的帮助,简单快速地敲几下键盘,Frost就可以轻易地在后来打印输出的文件中添加上我的化名‘Gator’。”
  对这一认为计算机记录被改动过的之类的无支持的主张,法庭的回应明显地持一种怀疑论者的姿态。法庭认为缺乏证据表明曾经发生过对计算机记录进行篡改的事实,所以仅仅存在一种篡改的可能并不影响该计算机记录的可靠性。“因为关于该计算机记录被篡改过的陈述可以说是输红了眼的人的想入非非,没有证据支持他的这一假设。”另参见United States v. Bonallo案,“存在改动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数据的可能这一事实,明显不足以证明计算机记录的不可靠性。” United States v. Glasser案,“然而,存在一个防止计算机记录被改动的密不透风的安全体系,并不是计算机输出文件具有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如果确实存在这样一个前提,那么在诉讼中采纳计算机形成记录作为证据,实质上就成为一种不可能,反对方只需要证明有一种更为安全的系统就行。”这与适用于证明如麻醉品之类的证据的可靠性的规则相一致。参见United States v. Allen案,“只是提出篡改的可能性还不足以表明证据不可采信。”缺乏篡改的特定证据,关于计算机记录被改动的观点影响的只是证据的证明力度,而不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