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后来的审判中,该电话录音被作为指控Murdock的证据采纳,陪审团认定Murdock罪名成立,Murdock对此不服,提起上诉。第六巡回法庭维持了原判,认为虽然Murdock的夫人对其丈夫的电话通讯进行录音的行为违反了TitleⅢ,但是,这一违法行为并不禁止在后来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将该录音作为证据采纳。法庭进而还认为,Murdock的夫人对其丈夫的电话进行录音的行为与第四修正案之私人搜查相类似,认为“TitleⅢ并不排除政府使用那些差不多是自己掉进执法人员的手里的证据。”因为,这样的非法证据排除对政府执法人员的行为起不到任何的威慑效果。
自第六巡回法庭Murdock案判决以来,已经有三个巡回法庭驳回了“净手”例外的动议,而是采纳了第一巡回法庭在Vest案中的判决,认为政府不能利用非法窃听的结果,即使政府并未参与这最初的窃听活动。参见Berry v. Funk案;Chandler v. United States Army案。其他的巡回法庭还未表态他们是否认可TitleⅢ之“净手”例外。
2、
宪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救济
被告既可以根据成文法的规定,也可以根据
宪法第四修正案对通过通讯网络的电子监听行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动议。虽然对第四修正案的违反一般都会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参见Mapp v. Ohio案,但是,被告仅以
宪法性根据为基础对电子监听的结果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动议的情况还很少。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国会制定的成文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的渠道趋向于与
宪法提供的救济渠道一样宽,甚至在救济范围上要越过
宪法在该问题上所提供的。参见Chandler案,United States v. Torres案。在Torres案中,法庭认为TitleⅢ是“经过仔细考虑的,合宪的……第四修正案要求努力。”其将,电子监听法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受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证据获取行为进行了规范,参见United States v. Hall案,该案法庭认为“
宪法从未规定电子监听的问题,窃(截)听所得证据是否应当排除,还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确定。”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就一直坚持认为使用和安装笔式记录器的行为并不构成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参见Smith v. Maryland案。其结果是,Pen/Trap设备的使用并不违反Pen/Trap法,不会导致根据第四修正案提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参见United States v. Thompson案。
很可能黑客就不享有第四修正案下的对其未经授权的行为进行非法监听所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
宪法权利。正如第四巡回法庭在Seidlitz案中指出的,“如果黑客从某台与被害计算机直接联接的终端上侵入并控制了该被害计算机,这与其侵入或侵害了被害人的物质性财产完全相同。”另参见Compuserve. Inc. v. Cyber Promotions. Inc案,该案法庭也对计算机黑客和侵入行为与侵入物质性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类比。一个非法侵入者在其非法出现在某个场合时,对其在该场合的一切都没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参见Rakas v. Illinois案,该案法庭指出:“夜盗犯在夏季休渔时在小船的舱里勤奋地练习他们的盗窃本领,对其主观上的隐私期待而言,他具有完全的正当性,他可以在主观上合理地期待不会有人偷窥自己练习盗窃本领的行为。但是,这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合法的期待。”而在Amezquita v.Colon案中,法庭认为擅自占地者在非法占据的政府的土地上没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因此,计算机黑客对其未经授权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后,对被被害计算机方面人员的监控的行为没有隐私的合理期待。“当他的手在包干桶中被抓住时”,黑客并不享有在其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后,针对被监控者获得的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
宪法权利。
(二)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抗辩
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在其职务行为过程中基于善意诚信而为的合理决定,一般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电子监听法,则有可能导致民事或刑事诉讼。一般来说,在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时,法律允许相对人提起与此有关的诉讼。但是对于执法人中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基于善意诚信而犯下的合理错误,法律则予以了保护,这一基本模式在近半个世纪来得到了Learned Hand法官的不断阐明。
“事实上,还真得有些措施来惩罚那些逃避责任的公共官员,但是对那些因其善意诚信而犯下错误后被人起诉者不管不顾也是个问题。事情总是这样,答案必须在这种二选一的不可避免的错误平衡中寻找。”参见Gregoire v. Biddle案。如果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因电子监听行为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错误的平衡就已经受到了成文法上的“善意诚信”抗辩,和广为承认(但是还未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判例确立的“准豁免”(qualified-immunity)抗辩的撞击。
A、善意诚信抗辩(Good-Faith Defense)
TitleⅢ和Pen/Trap都规定了成文法上的善意诚信抗辩,根据这些规定:
“基于法庭令状或命令、大陪审团传票、立法授权、或成文法授权的善意诚信,是对任何根据本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完全抗辩理由。”美国法典第18篇2520(d)(对违反TitleⅢ的善意诚信抗辩),美国法典第18篇3124(e)(对违反Pen/Trap的善意诚信抗辩)。
很少的那么几个解释善意诚信抗辩的案例显得特别的零散。但是,一般来说,法庭已经允许执法人员就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犯的“诚实的错误”(honest mistake)提出善意诚信的抗辩。参见Kilgore v. Mitchell案,该案审判法庭认为“被控违反TitleⅢ的执法人员如果可以证明:第一、其具有主观的善意诚信之信念,相信自己的行为符合成文法的规定;第二、这一信念本身是合理的,则可以援引2510规定的善意诚信进行抗辩。”另参见Hallinan v. Mitchell案,该案审判法庭认为“在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总检察官对TitleⅢ的解释后,善意诚信例外对检察官起到了不受民事追诉的作用。”可法庭并不允许个人在民事窃听案件中以基于对法律的误解这样的善意诚信进行抗辩。参见Williams v. Poulos案,Heggy v. Heggy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