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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中)

  相反,在完全克制模式下,分享人间喜剧的任一部份的可能性几乎是被完全排除。这是因为在完全克制模式下这种对比仅仅是显著地消失,或至少说是明显被削弱。外部人竭力确信内部人不是漫不经心地暴露了其隐私,其行为必须基于对他人的行为在没有公开、明确邀请参与表示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行为没有什么好奇心是合法的这一假设之基础上。从这一方面来说,完全克制模式把我们带入了一个仪态优雅的世界,一个言行得体和自制的,超出于社会的日常期待的世界。在这一背景下,隐私暗示解决了很多问题,因为任何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事情都被认为是私人的。相应地,私人事务和物体的范围也被大大地拓宽,通过要求人们明确无误地表明其愿意讨论某个问题的意思而使人与人之间对某个问题进行讨论的门槛也相应地提高。在一个仪态完美的世界里通常会有一些虚伪的因素,当人们实际上对一些事物充满着好奇时,他还非得假装着对这一些都漠不关心。良好的仪态不应当受鄙视,然而,尽管他们不能表明日常隐私传统习惯的粗糙,但是他们确实提醒着我们在这之外还有着一个言语得体、审慎的世界。
  6、警察角色减损 的可能性:对所有成员角色减损的否定和在紧急情形下对政府角色减损的赋予。
  对前述两点的批评也许会在一般公众的隐私期待的特征方面达成一致,但是仍然认为这些不适用于警察。以此为核心,这样的批评也许会引出两个观点。第一,这样的批评也许会认为警察与其他一般公众,应从整体上具有角色减损的权力;其次,这样的批评也许会采取一种更为谦抑的主张,认为这种警察从整体上的角色减损在紧急情形下是适当的。那种更广义的主张没有什么价值,我还是认为相反,那种狭义的主张可以保留,虽然仅以一种实质上的修正形式来保留。
  我们首先来考虑那种认为应从整体赋予警察角色减损权力的观点,虽然法庭曾经说过“一般公众的隐私期待”这样的话,也正是依此得出警察的角色减损之说来。相关的批评可以表明这一结果也许因此而具有合理性。唯一的问题是法庭未能清楚地表达其这一结论。在公开场合表明其立场时,法庭认为它将否定警察相对一般公众而言的全面的克制义务的减损。相反,法庭将会部份地给予警察在克制义务上减损的权力,也就是说,法庭将免除警察对日常生活隐私更严格的期待义务,但对一些明显突出的不当行为法庭也作了保留。因为这正是法庭已经在一些案件中所遵循的标准,那些批评要保留的,现在最需要去做的就是集中他们所有的勇气来坦白地承认他们的这一立场。
  这种观点有很大的缺陷,既在审慎方面,也在原则方面存在问题。对于审慎问题的考虑我认为比较好理解,就像先前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在公共关系中,警察处在一种非对称性在关系中,他们对每个个人都进行着审视,但是他们并未受到相对应的可比较的审视。而且,警察投入大量的资源,人力的(如警方的监视、跟踪),设备方面的(如红外线设备、监听物品)来对公众进行有意的监控。即使以一般公众为标准,警察所拥有的资源与一般公众所拥有的资源之间的差别也足以说明警察远远比当代社会中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将公众置于更广泛的监控之下(新闻媒体也许可以排在第二位)。如果以一般公众的底线来考虑警察现有的资源,更深的争论也是适当的如果警察在此基础上还获得了角色减损的话。事实上,从审慎的角度来看,对警察整体的角色减损似乎是个极度愚蠢的问题。基于警察所拥有的资源状况,认为警察也适用一般公众的标准的规则造成足够的危险。认可警察在任何时间、空间里的角色减损从这一标准来说是法庭的灾难。
  当然,从审慎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种观点,虽然是一种很有力的观点。然而,还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建立在原则基础之上的,解释为什么当前未被接受的,对警察全面的角色减损应当被否定的观点。如本文第一部份所述的那样,法庭在主人第四修正案的主张时运用了一种两步走的程序。法庭首先是问警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如果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就不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法庭就必须进一步地追问是否警察的行为是合理的(如警察的逮捕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根据),这两步之间的差别是相当关键的。第一步涉及的是规范的一般性运用,既适用于政府也适用于公众。对隐私利益的司法审查开始于对通行于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期待的分析。法庭对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调查也是始于对规范之一般运用的分析。
  警察得到角色减损权力是分析的第二阶段。首先让我们来考虑一下电子监控的问题,例如,一般公众被法律禁止不得通过电子监控等手段来干预他人之间的电话交谈。而警察在获得了法庭的令状之后就可以这样做,并且只要他们依令状行为,因此还进而获得了侵权之诉中的责任豁免权。进而我们再考虑赋予警察在财产权和自由权益方面的角色减损的问题。公民因犯重罪并逮捕依法是正当的,如果被逮捕者确实犯了其被指控的重罪,或者如果重罪已经发生,逮捕的执行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被逮捕者实施了该罪。相应地,警察可以基于合理根据来认为逮捕是正当的,而且规定合理根据是现行的,即使在后来证明重罪实际上并未发生,该合理根据也可以成为警察民事责任豁免的理由。因此,警察角色的特殊性实际上在第二步的调查中就已经考虑进去了。在第一阶段就将警察角色的特殊性考虑在内,同样会产生一种对第四修正案双重考虑的虚假形式。
  这一结论为确定什么是,或什么不是似是而非的在紧急状态下减少人们的隐私期待的观点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法庭不应该做的是对隐私利益本身的减损,事实上,正如前文刚刚提到的那些理由,这是完全不必要的。基于对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要求,在紧急情形下,法庭应当采取的方式不是减损隐私利益本身,而是给予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在政府和个人利益之间重新寻求一种新的平衡。这种分析模式避免了对隐私利益本身的贬损,同时使隐私利益保持其自身原有的意义,只是说在紧急情形下隐私利益与被提升的公共利益相比较而显得相形见拙。这种分析模式也促进了判决意见中的公诚布公,要求法庭直接关注这些可以证明重新寻求在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的正当性之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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