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信息性隐私也可具有独立的价值。虽然在大多数的情形下,信息性隐私与人身隐私是交融在一起的。信息性隐私的特别意义当其与人身隐私没有联系的情形下,可以得以识别。例如,当某人离开其家时,对于其留在家中的东西仍然还有限制他人进入的权益——一种信息性隐私,换句话说,即使是出门在外的人也可以独立地主张限制他人进入其住所的权益。
B、人际间隐私:对称的和非对称的关系
在谈到隐私问题时,人们倾向于首先注意其为孤立的个人提供的保护。在典型的情形下,个人是唯一的采取措施来保护其重要的事物(也许是其身体,也许是其他事物)或信息不被公之于众的内部人。为我们所熟知的例子包括关上房间门(人身隐私)或制作每日记录(信息性隐私)。然后,还有以最简单的形式存在的公众——除采取措施来保护其重要事物不被公之于众者外的其他人。
但是如果一小群人,如已婚的夫妇,或一群朋友他们向外界寻求的隐私是什么?或如果某人基于特别目的的关系向他人,如医生或心理医生吐露一些信息,这又当如何来理解?这些情形涉及到人际间隐私的问题,而不是孤立的个人之于外界的隐私问题。日常生活传统习惯考虑到这些群体间的隐私问题,事实上,在已经讨论的个人隐私就与小群体间的隐私相关。在考虑人际间隐私问题是,我们可以利用在讨论人身隐私和信息性隐私中已经形成的区别,而且,我们将会发现对隐私的社会功能在于保护个人的易受伤害性之主张的进一步确认。
人际间的隐私可能存在于对称和非对称的关系当中。我们首先来考虑在建立小群体关系之下的协商过程。成年人通过相互交换的微妙过程来确立与他人之间的群体关系,人们可以逐渐地从认识到建立友谊关系,从友谊到亲密关系。这些可以被分类为“对称性关系”,因为其显在的特征是相互的展示和信任的相应增长。而性关系则涉及两个方面的同时交流,一个方面时对一方进入另一方世界的交流,而另一方面则是双方私秘的交流。在友谊关系中,不存在这类他人身体的进入关系,虽然私秘的交换也相当强烈。相互的信任是通过彼此不将对方的第三的信息透露给外部人,而且很少说就相互之间什么信息可以公开给外部人的问题形成正式的协议。
人们随着时间的流逝,通过不公开对该的秘密而建立信任关系,因此为进一步的交换打下基础。不同类型的对称性关系之间的区别如表二。对称和非对称性关系之间的不同很容易说明:对称性关系以相互给予为标志,而非对称性关系则是单方面的公开。因为人们通常对单方面的公开容易感觉受到伤害,许多非对称性关系,例如,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法律禁止对对方秘密的公开来加以保障。许多非对称性关系因此在本质上都具有特殊的目的。人们将其生活中一些令人尴尬的事情暴露于他人是为了获取他们所希望能从对方的职业性工作中所得到的利益。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这种客户——专业从业者的关系中就依稀可辨地存在一种交换补偿协议。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即使存在禁止向外部人公开客户信息的情形下,这种单方面的客户——专业从业者关系仍然为后者赋予了比前者更大的实质上的权力。患者向医生暴露其身体,当然医生并不也向患者暴露他的身体。患者向心理医生坦露其生活中的危机,但是,心理医生并不向患者说他生活中的困难。这种相对立场就是一种非对称性关系。
表二
人身安全和关系体系
关系结构 特定关系 法律状态
非对称性关系 医生-患者
律师-当事人
警察-市民
媒体-市民
矫正官员-囚犯
依法保护
部份地依法保护
法律不保护
对称性关系 夫妻关系
未婚爱侣关系
友谊关系
熟人关系 依法保护
法律不保护
非对称性关系的特点:公开事实,有时公开个人的部份身体,而不要求对方相应的公开。并从中得出:非对称性进入对方身体,或非对称性地拥有公开方的信息。
对称性关系的特点:最初的克制模式的接受,关系取决于彼此部份地自愿与对该建立公开关系。协商性的公开信息和身体,建立于交换原则,因此可能发展为逐渐深入的亲密关系。
C、监控关系中的非对称
当非对称性关系不是通过法律对单方面公开对方信息的禁止时,这种非对称性关系对那些处于非对称性关系中被观察的一方就隐现出一种不祥和恐惧。在表二中提到了三类这种关系,一类与警察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有关,另一类是新闻媒体与市民的关系,第三类则是监狱的矫正官员与囚犯之间的关系。因为警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我们先回过头来谈谈警察及与其最为类似的新闻媒体。和警察一样,新闻体从业者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要求他们在从业中尊重公众的隐私。 然而,人们误解了新闻媒体的性质,如果人们仅关注那些对媒体的正式限制,像警察一样,被认为基于其职业的特点有权通过其与公众之间的非对称性关系获取信息。正是这些非典型的公众成员跟在那些在大街上闲逛的人后面,或在别人家大门中附近转悠,以期能获得那些离家者的一些信息。对新闻媒体和警察来说,这正是他们工作的一个部份。当其以一个公共成员的身份,合法地站在同一位置时,在其所能观察到的事物方面,新闻从业者事实上运用了新闻机构所提供的资源来完成其他公共个体成员所不能完成的行动。
监狱里面的生活,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认为囚犯对其在监狱内的生活内容不存在受
宪法保护的隐私利益。 假设出于讨论需要的目的,这是对第四修正案的正确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监狱生活与外界正常生活形成对比,这种对比的强烈程度远胜于在新闻媒体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监狱对人的贬辱,如脱衣搜身,对囚犯房间的任意检查、无处不在的电话监控,清楚地显现出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隐私期待截然相反的一面。在监狱内,通过对囚犯强加一些永久性的身份、非对称性的公开,来确认他们对囚犯的权力。根据众多描述那些身份卑微者改变这种状况的书籍,我们有理由认为当非对称性关系得不到法律规制时,它就给了在这种关系中非公开的一方弱化生活在被迫公开状态下的人们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