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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中)

  那么,所需要的是合法信赖利益的理念,这种信念,换句话说,人们对某一传统习惯的依赖事实上是正当的。在排队的情形下,人们可以说这一分配公共空间的传统习惯在当前的社会关系中是足够根深蒂固,足够公平,因此人们在排队习惯被遵从的当前情形下依赖于它。合法依赖理念因此提供了从期待到正当利益之间的桥梁。人们不能仅从人们愿意这样做这一事实上,得出期待人们尊重排队传统习惯是合法的这一陈述。虽然,同时很清楚的是,排队的传统习惯提供了——人们的排队期待值得尊重,因为只有在传统习惯被广泛遵从时,人们才可以适当地主张在他们的行为中依赖这些传统习惯——的观点一个必需的条件。
  为什么说合法信赖利益对于分析隐私问题同样重要,有两个理由可以解释。首先,Harlan在Katz案中的反对意见经Stewart法官之“(政府官员的行为)侵犯了Katz在使用该公用电话亭时对其隐私应当得到保护的正当信赖。……”陈述,得到进一步的推进的假设看起来是合理的;其次,也是更为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说Harlan在分析隐私问题是对“期待”的提出,给我们提供了一条理解源于政府指令之外的社会实践如何生发出值得司法保护的利益的思考进路。 在谈到人们该如何行为时,隐私的构成体系依赖于一系列以传统习惯为基础的期待,如人们对关上的门、密封的信封、对某事物是保密的标志等等该如何回应的期待。在这些传统习惯构成了社会交往中公众所认可的基础的社会里,这些都是合理的期待。而且,根据第四修正案的条文,它们同样的合法的期待,因为对这些传统习惯的不尊重就会破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因此法庭必须寻求理解在隐私构成体系之下的这些传统习惯,并且为了保护第四修正案所确立的利益支持这些传统习惯。
  3、Harlan标准(二):认定隐私利益的方法
  然后就是调整法庭的警醒模式所需要采取的第一个步骤。隐私传统习惯之于个人安全感的作用在于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减缓人们的焦虑感,而不是使人们的焦虑加剧。而法庭对警醒模式的强调则将人们的隐私传统习惯掉了个。因为隐私之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人们期待(既是规范性的,也是经验性的感觉)他人保持行为克制,人们不希望他人像窥视癖一样的行为。然而,这些概括性的要点对于帮助法庭来回答如何认定利益这一高度实践性的问题来说,仍然不够。
  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之一——根据其在定义色情一词时“当我看到它时,我就会知道它”的模式,stewart也许会喜欢这一思路——是运用普通法的个案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将对隐私主张进行逐一分析,最后对那些认为有效的主张进行归纳。这种普通法方法有其自身的优点。为了理解隐私传统习惯是如何运作的,人们可能会说,对特定环境的细小差别之间的敏感是很重要的——根据大量的事实而不是一些概要的分析原则来思考的话。对这种观点进一步深入,人们可能会认为隐私分析的关键会在给定情形中的实际上非常丰富的细节——如某人是否一直都关着门,某人说话的声音是大还是小,等等中发现。
  因为法庭还没人讨论守如何认定隐私传统习惯的问题,人们就不能说法庭成员实际上已经选择了这种特定情形分析方法。人们最多可以说法官已经以这种方式偶然涉及了这种推理习惯。 回过头来看,虽然人们可以看出其弱点要明显超过其优势。首先要考虑的是技术的改变问题,当技术革新还是个争议中的问题时,它仅仅是说从社会期待被技术革新意识到的可能程度这一特定情形前提来推理的不合理性。仍然没有几个人可能就其之于隐私的含义得出个结论。法庭因此不得不去为今天的实践寻求分析模式,他们不得不提出一个涵盖这些模式的意义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运用于争议中的技术革新问题。
  而且,即使在技术革新已经不成其为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先从考虑一般模式入手。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决定形成模式可能会产生偏见性的结果。如果法庭无力识别隐私传统习惯下的具体模式,那么法庭就会毫不困难地使其结论迎合其既有的理想立场。这一点很明显与对Katz案后地法学理论的判断相关,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对“毒品战争”的观点的偏爱在其对社会隐私期待的寻求似乎已经克服了这一点。 没必要说在与其相反的模式中潜藏着什么危险。通过从社会隐私期待传统习惯之下的狭义模式入手,和在人们接受某一特定情形下的事实时给他们予不断拓宽的范围可能会冒不同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对有关隐私主张的结论的了解程度的错误判断。然而,这一风险,即使是与这一选择相伴随的更大风险仍然是值得的。因此下文我将分析隐私传统习惯的一般结构,特别是隐私在保护个人的不受侵害性方面的功能问题。
  4、有效隐私主张的特征
  当我们在考虑隐私问题时,我们是在考虑一种排他性的惯例,也就是说,我们考虑的是一种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惯例,并且相比较而言,给予内部人更为有利的位置。当然,隐私只是诸多的排他性惯例中的一个。 但是至少在两个方面隐私与其他排他性惯例不同:(1)隐私获得的方式;(2)隐私的社会功能。隐私的获得只有在非公开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也就是说,通过内部人对其不愿意为外部人知晓的事物对外部人感知的拒绝,隐私才成其为隐私。“非公开”是个令人尴尬的词,然而因其概括了隐私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显得相当的重要。“隐私”一词并非“公开性”的反义词,在主动地寻求隐私与主动地向公众公开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而这一中间地带是一个人们不能有效地主张隐私的场域。
  例如,我们考虑一下将一个相对重要的物体放在公从成员在其常规活动中可能注意到的环境中。如果一个人将其太阳镜放在其停放在城市大街的汽车后坐上,他就不能说他主动将其太阳镜向公众公开。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他也不能说他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对该太阳镜的隐私。因为该太阳镜被暴露于同样使用该道路的公众,人们据此也可以认为太阳镜的主人对该太阳镜并无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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