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面对这些Katz案后法庭判决意见概括的人都会说法庭已经将隐私给弄颠倒了。社会对隐私的期待不是自己对外界的永久警醒,相反,而是期待外界出于对个人问题的尊重而对他人的秘密保持克制,因此为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法庭在Katz案后的判决意见中已经走错了,这似乎已经足够清楚。但是以此来指责法庭的错误仍然不够充分,还必须向人们解释为什么他们是错误的。为此,必须分两步进行:第一,我们必须重新全面Harlan标准。我们必须考虑期待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与Harlan的社会基础保持一致;第二,在这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研究法庭可以用来确认隐私利益的不同方法。随着这些任务的完成,我们将会发现,并且很好地理解为什么Harlan标准要求对隐私保护采取克制模式。
2、Harlan标准(一)从社会期待到合法可行的隐私利益
当人们对Harlan标准进行细致考察时,也许会对一些术语加以质疑,人们可能会想知道为什么Harlan运用的是“期待(expectation)”一词而不是“利益(interest)” 如果说Harlan曾经直截了当地提过隐私利益一词,他的意见将会被毫无错误地成为一种标准,因为在说到一种利益时,人们会认为个体有理由参与某一特定种类的行动(虽然利益的存在并非人们参与某种行动的决定性因素)。而“期待”一词,从换句话说,其含义则更显模糊。首先,它可以在一种性的预见性的意义上使用,如“我期待Yankees赢得今天的比赛”,在这里,“期待”并不意味着某人的义务,如Yankees并没有赢得今天的比赛,也并没有人会说他们这样做是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即满足我的期待)。但是,其次,“期待”一词还有另一种用法,其同时个有预见性的和规范性的含义,例如,在“我期待在我之后到达电影院的人在我的身后排队。”这句话中,“期待”一词就具有一种预见性的性质,在说这句话时,人们表明他认为在其之后到达电影院的人很可能会尊重在公共生活中的排队习惯。但是,在这里,“期待”一词还同时具有规范性的含义,在这种情形下,它表明了说话者所具有的稍后到达电影院的人应当接受其在队列中的不利地位这一事实的信念。人们偶尔无视排队习惯的事实(因此破坏了人们的预见性期待)也不会破坏人们的规范性判断——这些传统习惯应该得到尊重(即人们还是认为在公共生活中应当尊重先来后到的行为习惯)。一个人,当其面对其他人的破坏排队习惯行为时,将出来维护这些习惯,就像这些习惯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合理的一样,这些传统习惯在公共事务中公平地分配空间,因此应当受到尊重。
在Harlan提出隐私这一概念之时,在他心中其实早已有了一个含义更为复杂的词语——期待,这一假设看来是合理的。 因为隐私运作的体系需要通过传统习惯,隐私期待的观念必需涉及关于人们如何行为的预期。但是因为人们相信其他人应该尊重他们的隐私期待,在Harlan运用隐私这一术语时,这就存在一个他无法避免的规范性因素。 当然,Harlan对隐私期待的主观和客观——在人们相信有效的期待(主观的应当),和那些社会愿意承认其为合理的隐私期待进行了区分。主观类的隐私期待与人的信念有关,其正当与否,可以根据其所期待的事物来衡量。客观类的隐私期待与利益有关,也就是说对其他人的有效的隐私主张并不一定就具有的重要性(它也可以被其他更重要的利益所吸纳),但是这一隐私主张还是值得其他人的尊重。对Harlan标准的解释的挑战来自于如何来认定某一特定,虽然不是全部的,主观的隐私期待转变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情形。
明显和正确的回答是在Harlans标准之下,社会的隐私传统习惯为认定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利益提供了参照标准。但是,这只提醒了我们在Harlan标准所赖以确立的前提, 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一前提应当被采纳。特别是,它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法庭在考虑隐私利益时应当尊重社会传统习惯。为了解决这一更为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研究隐私传统习惯的性质,并且考虑这些传统习惯如何才能产生受
宪法所保护的隐私利益。在提到隐私时,我们就涉及到了一种特别的传统习惯,一些传统习惯产生于,或至少强烈依赖于政府的支持和提倡(如爱国主义)。然而,另外一些传统的起源对外行人来说则既无法追溯到政府的提倡,也无法找到正式的认可,这些传统习惯,我们可以说是公众所自生自发的传统习惯。
隐私体系就是这一情形的一个例子,虽然不是唯一的例子。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例子是排队的传统习惯,这我已经在前文提到过。没有一个政府直接将排队作为在公共事务中分配公共空间的规范正式确立,似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点是人们有意就公共空间分配问题创建了,并将排队作为作好的规则确立下来。“自生自发地”一词,作为一个标记(label)也许并不能令人完全满意,但是其至少提醒我们排队的传统习惯,如隐私的传统习惯一样是从社会的秩序公过程中产生的,其得到了社会全体成员的默认,而不是某一人为决定的产物。其因此当然地优于“社会建构”(social constructed)。“社会建构”一词表示的是有意的计划安排,但是隐私和其他社会传统习惯的特征正是缺少这种计划性。隐私传统习惯从社会化过程中生发,其与人们细致的反思无关,但是,虽然如此,它还是得到了人类大多数成员的认可。
如果我们继续考虑一下排队问题,我们就可以开始理解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何从自生自发的社会规范衍生出来。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我期待在我之后到达电影院的人排在我之后”的说法表达了一种人们的预期我一种对规范性信念的表述。这种主观的信念成为合法的——它是从一种公认的规范到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利益——仅仅是因为这种预期性的陈述很可能是真的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否则,任何关于人们很可能尊重的传统习惯的陈述,也可以变成那些他们不应当尊重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