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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的隐私权(中)

  这样的结果一直人们责难,就像众多的评论家们一致认为的那样——这是一种对第四修正案的Khadi式司法 ,而不是一种合理的分析。我们通过对Katz案后法庭对Harlan标准运用的考察可以最好地理解事情是如何变糟的。Harlan标准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首先,Harlan认为人们必须“向外界表达其实际的隐私期待”(此即Harlan标准的主观方面);其次,该隐私期待必须是“社会能够承认其是合理的”(此即为Harlan标准的客观方面)。 大部份Katz案后的判决意见都认为,一个有效的隐私权主张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尽管至少有那么一个案件的多数意见就认为,Harlan的第一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在某些情形下规定了“不完全的第四修正案保护客体。” 如果政府宣布此后所有的家庭都可以成为无证搜查的对象,那么这一点肯定是符合逻辑的。然后,假设Harlan标准的第一个要件仍然是至关重要的,第四修正案的隐私保护就将降格到政府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就可以降低人们对隐私的主观期待的程度。也许正因为如此,所以在Katz案之后的法庭并未将Harlan标准的第一个案件视为隐私法学理论中的关键要素。 事实上,Harlan标准的第一个要件在Katz案后的法庭判决中的作用非常不明显,以致于我仅在下文的偶尔提及。
  然而,正是Harlan标准的第二个要件——客观标准影响了现代有关隐私法学理论的发展。就像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Harlan认为人们对隐私的期待只有在“社会愿意承认其为合理”时,才是有效的。Harlan的分析模式因此要求法庭在审理与隐私主张有关的案件中考察当时的社会实践——应当超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条文本身来确认隐私的标准和规范。Olmstead案模式也要求超越宪法条文来分析。然而,在Olmstead案模式下,法庭在确定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时所考虑的是普通法下的财产权规则,而非隐私利益的问题。Harlan所确立的合理期待的标准使社会标准规范成为注意的焦点。这样做,就使讨论的术语恰当的从神秘的财产权规则过渡到了人们普遍坚持的人身安全的前提这一假定上来。
  但是法庭如何来确认隐私规范?法庭正是在这一点上未能给出一个指导意见。Harlan的标准只是对重新确定第四修正案法学理论的方向提出了一个建议,它并未为隐私规范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不幸的是,在Katz案后的诸多判决意见中也没有哪个法庭接受了这一挑战。相反,现代有关隐私的法学理论沿用了这一持续的、令人沮丧的推理逻辑:(1)只有客观上合理的隐私期待才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2)没必要规定一个确立哪些期待是合理的标准,因为很明显无论什么人有意向公众公开一件物体或信息,他就不能说他的隐私期待在客观上是合理的; (3)‘“有意的”、“公开”、“公众”等词应当尽可能地从广义上来解释。无论何时,只要对“公开”是有意地还是无意地存有疑问,那么“公开”就应当被认为是有意的, 甚至是一个非常短暂的机会看见了某件物体,也可以被解释为“公开”。 最后,“公众”一词应被宽泛地定义,以不仅将那些偶然进入的陌生人包括在内,而且也将那些对现代生活而言必不可少的服务提供者们也包括其中。 正是通过对这些后来案件中强烈冲突的利益主张的分析,人们掌握了警醒模式的意义。下面我将就法庭的模式提出一个矫正性的解决模式的建议,然而,当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警醒模式在实践中的意思。
  A、对隐私的急切追求
  在法庭看来,即使是最为轻微的暴露也可以击败一个人的隐私主张。California v. Greenwood案所涉及的是在垃圾袋中隐私利益存在的可能性问题,该案就这一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吓人的描述。将垃圾放在一个不透明的袋子里,然后在垃圾收集那天将之放在大街上,从表面上来看这样做就满足了确定其不愿向公众暴露的要求。然而法庭却认为“捡破烂的人”和“有窥视爱好的人”经常在垃圾被收走之前从垃圾里翻找东西。将“有窥视爱好的人”的行为作为其分析隐私问题的底线,法庭因此认为Greenwood案的被告人事实上是将其垃圾向公众公开的,因此而不能对那些被其放弃的垃圾主张什么隐私利益。那么,人们如何才能确保其在垃圾中的隐私?将这些垃圾粉碎,然后随机地将这些垃圾分散遗弃,这样够吗?一个下能法庭在Katz案这“向公众公开”的标准时认为,即使你这样做了,仍然不够,也许只有将所有垃圾都扔进焚化炉之后才能确保你在垃圾中隐私——当一切都化成灰之后,人们就什么都看不到了。
  B、向第三方便利者公开的问题
  如果一个物体向公众公开的唯一对象是第三方便利者时情况会是怎样?与此类受限制的、特别目的暴露大量存在于日常生活当中。例如,那些采取措施确保公众无法得知其财政纪录的人们,仍然要依赖银行职员来兑现其支票和存款。与此相类似,即使人们采取措施来确保陌生人无法知道他们所拨打的电话号码,但是他们也不为这些电话号码会被通过电话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的搜查而暴露这一事实而担心。对法庭来说,这些便利者就是人们自愿将其个人生活信息公开的公众成员。
  C、可以公开的公众成员的评估
  如果很明显人们已经努力地避免一个物体向公众公开,同时费尽心思的政府官员是唯一发现这一物体的人时又该如何?对这种情形法庭唯一关心的是一个依法行动的公众成员可以发现些什么,因此在法庭最近审理的航空监视案件中,关于被告人的后院种植了什么的唯一证据,是来自于被特别安排的、利用其直升机去探察被告后院的政府的直升机飞行员时并不成为什么问题。法庭并不为后院篱笆上的“请勿进入”的告示牌而动摇其立场。树林和灌木将后院围起来而使大街上的人无法看清楚院内究竟种了些什么,和波纹屋顶使想从空中来探察后院的植物变得困难也不是什么问题。法庭所认为的真正的问题是一个乘直升机在后院上空盘旋的人,可以通过未被完全密封的屋顶的缝隙窥见里面种了些什么。 这样说来,这就是“窥视”,一个在California v. Greenwood案法庭在定义隐私期待时所偏爱的词。更精确地说,这就是现代警察在人力和机械资源的帮助下所进行的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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