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如Leibrich(1995)所认为的那样,犯罪人决定不再犯罪是与其个人价值观念体系的改变相联系,那么刑事和解也许就是一个可以适用于缓刑实践的技巧,在这一方面值得进一步的分析。
3、有关恢复性司法的自由裁量的立法
如第三章所述,现行的刑事和解作为赔偿报告调查之一部分的规定很少被执行。法庭咨询委员会(Court Counsultative Committee)认为在现行有关恢复性司法的立法应当融合在一起,并认为使用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进行恢复性司法干预是“被广泛承认的具有价值”时,这样的立法就是必要的。在1985
刑事诉讼法中与此有关的自由裁量的规定就有几处(第14-16条,第22-23条)。
立法将确保法官被授权在判决时考虑和解协议,并可以减少在判决中不考虑和解结果的风险。
正如1985
刑事诉讼法第
16条所规定的那样,犯罪人的律师可以建议法庭给犯罪人一个恢复性司法干预的机会。律师们明白犯罪人的行为,有责任为他们的当事人获得最好的结果。这些途径在时间和和解安排方面的成本最初都落在法律职业上,但是很有可能的是都将最后转归到犯罪人身上,或引起对现行的法律援助体制的改变要求。然而,犯罪人的律师也许不愿接近被害人,意识到,可能,他们也许可被认为对犯罪人是偏袒的,或者关心他们接近被害人的行为被误解。
自由裁量的立法规定并不能保证实践中就会被一致地、规范地践行。一些非正式的报道表明1985
刑事诉讼法第
16条很少被适用。与此相类似,虽然立法要求在所有的案件中都考虑对被害人赔偿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
11条),Jervis认为由缓刑官员所提供的所有判决前报告信息表明赔偿报告仅占8%,而“刑事和解的案件数量也不是非常的大”。在实践中,在法官的众多判决考量因素中,赔偿并不具有高度的优先性,法官通常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准确地评估赔偿的需要,或实际上赔偿应当向谁支付。
九、评论
主张恢复性司法者声称恢复性司法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恢复性司法能够更好地满足被害人的需要,使关键各方都能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减少再犯罪,减少对监禁刑的使用。如第三章所述,在现行的立法中为恢复性司法留下有较大的余地。恢复性司法方案的潜在收益和风险也在第五章进行过论述。
政府资金是有限的,鉴于恢复性司法引入的成本可能很高,也无法令人信服地让我们期待它可以为刑事司法体制带来很大的补偿性成本节约,对此人们提出疑问,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发展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如果应该得到支持,那么,该如何运作。任何倾向性的理由对于帮助我们理解他们的选择者是有益的,下面我们将对此加以简要的描述。
1、应该推广恢复性司法吗?
下列方面哪一方面应当优先:
将恢复性司法方案扩张适用于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中
父母技巧方案和早期儿童教育作为一项对犯罪预防战略的总的贡献
一个被害人支持体系
社区为基础的犯罪预防方案
为儿童和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的方案和服务
为成年犯罪人提供的方案和服务以减少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其他
2、恢复性司法的根本目标
哪一个是恢复性方案的关键目标
宣告犯罪
矫正个别的犯罪人
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
帮助被害人
使犯罪造成的伤害得以恢复
使刑事司法体制的成本最小化
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数量
其他
3、恢复性司法方案应当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并行或融为一体
恢复性司法方案比现行刑事司法方式更好吗?
在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外的社区发展行动与正式的刑事司法体制之间有无正式的或结构性的联系
恢复性司法方案与刑事司法体制的融合,寻求贯穿刑事司法过程并与之在时间进程上保持一致
与此有关的讨论见第六章第二节。
如果恢复性司法方案与刑事司法体制融为一体,将引起一些运作方面的问题。
4、恢复性司法干预的阶段
恢复性司法方案于何处与刑事司法体制融合在一起
定罪前
定罪后,判决前
判决后
在这样一些阶段(举例,如侦查、起诉、缓刑、假释)
在所有阶段上
5、恢复性司法方案的种类
哪种类型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包括和解协议是最适合于新西兰成年犯罪人刑事司法程序的。
刑事和解
家庭小组会议
社区组群会议
其他类型(举例)
6、哪些类型的适宜通过恢复性司法方案处理
选择适用恢复性司法方案处理案件的标准
统一适格性
犯罪人的年龄(哪一年龄段的犯罪人)
犯罪类型(哪一类型的犯罪)
犯罪的严重性(请描述您认为的严重性标准)
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
其他标准(请详述细节)
几种标准的结合
7、移送和解的案件
适格的案件如何移送和解
所有适格的案件自动被移送和解
适格的案件在移送和解时根据自由裁量运作
如果在案件移送和解处理是自由裁量操作,谁是合适的移送来源
犯罪人或被害人个人(个人移送)
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
被害人支持组织
被告人的律师
缓刑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