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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译文:上)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ation, VOM England and Australia)的性质倾向于指一种赔偿安排,一般来说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刑事和解用于当犯罪人已经被警告而没有被起诉或考虑到犯罪的原因的情形(如被害人对犯罪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之情形)。一般严格地限制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安排一般以(司法)机构为基础或由(司法)机构管理,在这过程中要求警察、缓刑官员和社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其所受理的案件大多来自警察机关的移送,在英国,这种安排每个案件大约要花费3个小时来与犯罪人协商赔偿协议。大约有70%的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了会面,他们之间的会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通常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单独会面,虽然有时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父母或亲戚也参与其中。
  刑事和解安排的第二种类型是通过法庭程序来进行的,这一程序一般在法庭定罪和判决之间进行,虽然也有一小部份是在法庭定罪之前,但通常都是在犯罪人承认其罪行之后进行的。许多的安排或者是由缓刑服务机构来发动或者是由缓刑服务机构及法庭使用者建议组织,和自愿者组织的代表共同管理。一些和解安排则是由自愿者组织运作,使用自愿者来帮助进行和解。其所受理的案件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辩护律师、缓刑官员和治安法庭。在英国,每个安排大约要花费3-7个小时在会面之前有各方之间的协商,和解的案件中有大约85%的案件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了直接的会面,占所受理的移送案件数的34%。
  被害人和犯罪人之外的参与者在和解过程中的在场时间很少超过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的(Marshall & Merry 1990)。
  西澳大利亚还有一种保护性的和解程序,在尚在羁押中或将要被释放的暴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这一程序由矫正服务机构(Department of Corrective Service )管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议通常通过穿梭和解来,或电话会议达成(即,和解主持者作为一个中间人在不直接交流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传递消息)。
  在新西兰,可以由法庭判决做出赔偿判决(见本文第3章)为被害人和犯罪人在缓刑官员在场时进行会面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选择未被充分地利用有诸多的原因,一份最近的调查报告表明,所移送要求赔偿的案件只有4%进行了面对面的和解。(Jervis, 1995)
  家庭/社区组群会议(Family/Community Group Conference)。在新西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纳了家庭小组会议作为处理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形式。
  在澳大利亚的许多州也以组群会议的形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Wagga Wagga在家庭小组会议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警告方案。该方案由警察管理,以通过帮助犯罪人更好地理解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为其行为负责任、给被害从提供参与案件处理的机会、使犯罪人及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对他们有重要影响的人聚在一起、鼓励对被害人的赔偿或补偿,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警告影响的最大化为目标(Fisher 1994)。这一特别的方案已经扩展到新南威尔士州的8个其他的社区和澳大利亚的首都地区所采纳。
  重新整合性耻辱(Reintegrative shaming)。John Braithwaite & Mugford,提出重新整合性耻辱理论来描述组群会议模式对犯罪所具有的影响。
  重新整合性耻辱理论要求犯罪人应当被置于那些利益受到犯罪行为影响或对之感兴趣的人群中,人们因此很有可能对犯罪人会产生情绪方面的影响。参加会议的人可以包括犯罪人、犯罪人的支持者、犯罪人的家庭成员、被害者、被害者的支持者及被害者家庭成员、社区代表、警察和协调者。
  犯罪人与其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的尊敬和情感关系所说可以促进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耻辱感,但是犯罪人的支持者也为犯罪人的非犯罪方面表示确认,因此这种会议的体验是一种重新整合性质的,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羞辱。
  被害人也被鼓励在会议过程中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寻求解决的途径。被害人出席会议,为了增强犯罪人的耻辱感与其质证犯罪,同样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犯罪人也可以不受一个陌生的被害人的陈述的影响,但是他们很难割断其父母和朋友之间的情感联系。Braithwaite(1994)认为:
  “当耻辱是来自于仍然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时,它对我们更具有阻却作用;当我们变成被人抛弃者时,我们却能拒绝那些抛弃我们的人,来自于他们的耻辱对我们而言不再是个问题。”
  Leibrich(1995)认为某种形式的耻辱的体验也许对一个犯罪人的个人首先品性提出了挑战,并因此而影响了其对将来相类似的犯罪的态度。
  Braithwaite因此建议:
  “……重新整合仪式大致呈现这样一种顺序:不同意——不堕落——接纳。在一个重新合仪式中,对一个坏行为的否定是对犯罪人自身还是好的这样一个信息的表达。羞耻通过对犯错者的尊重的连续统一体来传递。修复工作的目标是确保一个行为异常者的角色特征(行为者多重角色中的一种)不致于变成主人身分的特征超过其他身份的特征。”
  (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也具有角色的多重性)犯罪人的积极形象,如家庭成员、学生或有前途的体育运动员,应当得到强调以避免被贴上一张永久性、破坏性的,使其可能与其他人隔离的标签,如少年违法者或犯罪人。重新整合性耻辱的目标就是让犯罪人认识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承担其责任,同时增强社会控制和可能促使其向一个良好公民方向发展的社会关系。
  被害人类型:Marshall & Merry(1990)认为哪一种类型的被害人最适合于刑事和解的问题在个别和解实践之外还未得到解决。在北美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公司团体成为参与和解的主要被害人,大约有一半至三分之二的案件与商业有关。在英国,在审判前程序中进行和解的案件中大部份的被害人也是公司团体,包括商业的、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而在法庭阶段进行和解的案件中大约有33%的被害人是公司团体。在新西兰,公司团体和商业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因犯罪受到损失的可以介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准备赔偿报告的程序的一个部份。相反地,一些北美和英国的和解方案不承认保险公司作为和解意义上的被害人,这样做也许考虑到的是保险公司或那些出于纯粹的经济需要的介入,是以忽视直接被害人的情感需要为代价。
  没有可以用来指导实践中儿童被害人或其父母、公司、社区和地方社团被害人、或那些不善言辞者,或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参与和解者,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活动的一般规则。一些方案是出于表达所有受犯罪行为影响的人的需要,意味着是适用于广义上的被害人。
  刑事和解中有多个被害人,有时也有不止一个犯罪人的情形也很普遍。Marshall & Merry(1990)注意到一些刑事和解方案都避免出现这种情形(但是Ontario 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除外)例如,只有三分之一的和解案件存在多个被害人的情形。在有多个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害人的之间的需要可能不同,甚至还有冲突。在有多个被害人的情形下,决定的作出还需要考虑犯罪人给每个被害人的支付能力,隐私问题将会出现,和解主持者还要考虑其有无控制大型会议的能力。在有多个被害人的情形下,和解主持者必须考虑和解是否适当,如果不适当,不否还需要再进行一次或系列会议。
  恢复性行动的范围,Marshall(1995)确定了恢复性行动的范围,这同样适用于恢复性司法行动。
   补偿方案
   在犯罪人及其自己的家庭或社区之间进行和解以提高社区的整体性和对社区的支持,或治愈严重的社区裂痕。
   一般的社区和解与纠纷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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