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译文:上)
刘方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全文】
新西兰恢复性司法概况
前言
近年来有一种新的司法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这些兴趣部份地源起于这样一种观点——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和减少监狱在押人员的数量。人们期望更多地回归到给予被害人更多的重视,和强调赔偿的传统的司法体制。
新西兰司法部接受了为其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对恢复性司法的含义加以说明的任务。司法部的作用是领导和建立一个政府各部门间,整体的、协作的对犯罪回应的体系,并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入手为犯罪回应程度提出建议。咨询是司法部处理这些事务的核心要素,相应地,我们在就恢复性司法为政府提供建议时,也致力于寻求和考虑其他的观点。
刑事司法体制受各种不同的利益影响。
司法机关、国家机关、职业的和社区组织,以及个人在参与到争论和咨询中时都有其价值观,并且都想表达出来。将恢复性司法的性质定位为被害人的直接介入,和社区对刑事司法过程的参与,必须给这些机构或个人,特别是被害人表达其观点的机会。
机构和个人的利益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般性合作,这在新西兰和国际范围内都已经有完整的研究。然而,恢复性司法在新西兰产生了显著的兴趣,它是一个涵义宽广的概念,其目的宽泛、还有潜在的冲突。本文着力澄清了恢复性司法的目的,确定了在评估恢复性司法在新西兰的影响时应讨论的问题和选择的范围。
咨询时期将使人们和机构能够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评论,并使司法部能够就在咨询之后是否应当考虑些改变,以及如果需要改变的话,如何改变才最为有效等问题形成政策(做出决定)。
在考虑到公众评论和随后的分析,四个主要问题必须讨论:
在什么程度上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之间是协调一致的,新西兰对犯罪最好的回应方式是什么?
恢复性司法程序实现其目的的证据和潜在的效果是什么?
以哪种方式恢复性司法可以加强对刑事司法体制的文化回应?
在考虑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节俭和可能产生的收益时,其耗费的成本是什么?
公共投入将增加政策形成过程的价值,我因此鼓励那些有兴趣把他们的看法告诉司法部的人们与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是:
The Project Manager
Restorative Justice Project
Ministry of Justice
Private Box 180
Wellington
第一章 简介
一、背景
刑事司法体制在最近十年来一直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者们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然而,结论行为大部份都涉及到
宪法、现行的政府机构的结构和司法权,也有纠纷解决方式的革新。例如,从1970年起在一些国家就有建立邻里司法中心的运动(也包括新西兰),与社区有关的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是1974年源于加拿大的被害人-犯罪人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下文简称刑事和解)的概念(Zehr 1990),这一纠纷解决替代模式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包括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变得过于复杂、社区的需要未能得到满足、与纠纷的控制放在社区之内比“国家组织的中心化”更为适当等认识。
社区的观念作为一种社会理论,在过去的一个世纪的惩罚概念范围里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在20世纪的下半世纪里,它甚至取得了更为重大的意义,并且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了社会政策的平台。在20世纪80年代,还有社区者理念(Communitarian ideas)的复兴,作为社区或社会的一部分,既包括授权,也包括义务,并且个人的权利不能作为社区责任的代价。(morrel, 1993)。冲突解决的非正式机制的发展,包括恢复性司法程序,在更为宽广的背景之下因此也可以被视为是这一复兴运动的组成。但是他们的目的和强调的重点不同,包括现在250超过个地区开展的被害人-犯罪人会议,及在新西兰的未成年司法程序。
家庭组会议,于1989年的儿童、青年人及其家庭法中引入新西兰,并运用于那些未满17岁的犯罪人案件,在这些年间一直有要求拓宽这一概念的呼吁,或对之做出变化以适用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庭咨询委员会在对文化的矫正应当与刑事制裁的种类融合在一起的评论的回应中建议与家庭组会议有关的规定可以拓宽到17-20岁年龄段(Courts Consultative Committee, 1991 )。
犯罪预防行动组(1992)提出对偶然犯罪者增加刑罚转处的观点,在这一背景下,犯罪预防行动组(1993)建议进一步分析将家庭组会议的适用对象的年龄提高到18岁的适当性。同时,还建议对那些不具威胁性的犯罪人也作为考虑的对象,这就要求社区会和被害人与犯罪人坐下来就如何使一切因犯罪所受到的损害恢复正常达成一致,以作为对监禁刑的替代(Gibbs, 1994)。1994年一个法官建议在成年人司法中也开展社区组群会议(McElrea, 1994)。这一建议后来通过首席地区法庭法官被提交给司法部长,作为更广的政策考虑的催化剂。
二、定义
本文运用的一些单词和术语对读者来说也许并不熟悉,对这些术语的解释也许对更好地理解有所帮助。
调停(Conciliation)“意指消除冲突、达成一致或相互理解”(Butterworth’s Family Law Service, 1993:2005)。有时也指使用治疗性手段来解决情绪或心理的问题以适应改变了的环境。调停可以包括咨询与和解,在调停过程中,第三方在讨论过程中有相对较深的介入,不限制和解者的辅助作用(Chart, 1985)。
刑罚转处(Diversion)的最简单的形式包括使犯罪人或嫌疑人在刑事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离开特定的结果。这一术语可以指一些不同的方案,完全脱离刑事司法体制的转处、筛选一部分案件在刑事司法体制之外,通过警告或训诫来代替起诉、通过一些非正式的程序在审前程序来解决案件、或在审判后通过一些替代性手段来代替定罪或量刑(Young & Cameron, 1992)。
调解(Mediation)是一种由中立的第三方帮助冲突的双方进行协商来解决纠纷的形式,是冲突各方能够对他们的纠纷保有控制并形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的过程。和解通常使用解决问题的技巧来提供一个冲突各方能够调解的论坛,如果冲突各方认为这是最符合他们各自的利益的话。通常和解者并不为冲突各方提供建议或意见。和解通常是自愿的、保密的。和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取决于技巧使用的背景。
扩大法网(Net-widening)是用来描述更宽地撒开刑事司法体制之网的措施的影响。这也许并不是一个有意的结果。这可以从那些导致更多原本不会介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人介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手段、和通过更富侵入性的程序或预料之外的结果使犯罪人更深地介入刑事司法程序中看得见。
和解(Reconciliation)适用于解决争吵或在人们之间产生裂痕之后重建友好关系。该术语经常在与北美刑事和解方案(North American Victim-Offender mediation program)相关的背景下使用,特别是作为该方案的一个目标,根据泽尔(Zher 1990)和解意味着被害人-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该程序的首要目标。
弥补(Reparation)是指犯罪人偿还被害人某种物品作为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赔偿(Compensation),弥补可以是金钱的支付,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比如为被害人或由被害人指定的慈善机构提供劳务,此外还可以采取道歉的形式。虽然,在新西兰在正规的刑事司法体制内也有责令弥补的判决(在第三章论述),在本文中所指的弥补是在犯罪人偿还被害人的一般意义上使用,而不是指正规的判决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