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认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动态性质也很重要,基于恢复性司法方案的环境(背景)依赖性,恢复性司法程序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评估和持续地向变革及挑战开放。这是为什么在任何旨在恢复性正义的努力中要求对公民进行一般性教育的准备的另一个理由。朝向恢复性正义的努力必须是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不断变革中的程序。
结论——通向恢复性司法之路
从我们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性框架的详细分析中可以清楚地发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全面实现还有众多的机构性建构和设计之类的问题。我们能做的只是阐明我们认为直接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所揭示的可能性的研究、政策制订、议程。
首先,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任何朝向恢复性司法的变革都会带来一个与现行的司法程序、机构和角色之间的复杂的交互作用问题。在细节问题上,在刑事法语境下,需要反思的制度性实践的范围相当艰难,恢复性实践然的起点可以认为是与预防性警务一起开始,然后通过起诉性裁量、最后到判决。将恢复性司法实践融入现行司法实践的各种不同的背景(如刑事法、家庭法、商业法)中的挑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事法领域,被告人的权利已经被广泛地
宪法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的是被告人权利法治化的现状会在什么程度上影响恢复性司法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以及在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共存的情形下,如何对被告人的
宪法权利问题进行后重新思考。
其次,任何朝向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的努力必须对正义的跨文化理解的问题有着细致的研究。本文假设了关于正义的跨文化对话和理解的可能性,因此拒绝那种文化相对主义者或决定主义者的观点。但是对这种对话或理解的假设,当然不能避免对这种对话实践的需要。恢复的必要性必须能回应犯罪人和被害人的道德直觉。但是,除非有一个至少能够就为什么应当将惩罚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之类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对话的政策发展程序,否则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显然不能发挥作用。
再次,在什么是标准化心理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议程,当然在框架自身之内还有一些诸如假设性心理状态之类的问题。在没有关于什么是人类喜爱的、什么是人类的一般性需要之类的假设,人们对于恢复事实上就无话可说。同时,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在决定什么是需要恢复的、谁需要恢复时还有一个不可削减的经验性的、情境性方面的问题。不幸的是,虽然有众多的关于“治疗”之类的文章,但是,分析的最后结果通常是一些内心的平和或容忍之类的形式,而不是对社会关系中平等性的恢复。
最后,我们不要忽视对恢复性司法的挑战和社会资源分配的机会平等性、某种程度上的社会结果的平等性之间的联系。必须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使人们对当前受到威胁的社会安全网络是与恢复的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在耗费更多的金钱修建监狱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减少了社会援助、公共教育和公共危机庇护的机会。恢复性司法理念所暗含的犯罪人之“帮助而不是惩罚”的需要在这些年中,对许多国家的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提出了挑战,要求政策的制定者们重新思考政策的方向定位。在扼杀了恢复性司法所需要的支持机制之后,它的敌人们(意指报应性司法体制)可以保证失败。因此,恢复性司法的资源问题需要细致地研究,并在政策行动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