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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一个概念性框架(译文:上)

  赔偿作为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其大致表达的意思是错误地得到或享用的利益应当偿还。赔偿正义认为正义的实现在于犯错者将其从受害者处获得的一切予以偿还或为此支付代价,其理念基础在于犯错者以受害者承受代价的方式而获得缺乏其正当性。通过要求犯错者吐出其犯错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并将之偿还受害者,从而使其所犯的错误得到修复。赔偿因此解释了我们的道德直觉“有些事情必须做”——使一切事物回到犯错行为发生之前。犯错者必须将其从受害者处获得的事物返还予对方。
  赔偿的真正意义在于其更多地关注受害者而不是只说报应,其过其对受害者损失偿还的关注,赔偿实际上取代了受害者成为任何试图实现正义的行为中心。Van Ness认为“赔偿在将犯罪看为更多地是对被害人而非政府的伤害的司法体制中有其根源。” 在这一点上,恢复性司法与其有着共通之处,其所更关注的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被害者。换句话说,恢复性司法和赔偿都关注行为的结果,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行为的结果而不行为本身所固有的性质。但是,恢复性司法并不仅限于对被害人的关注,而是出于试图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回应的目的将其注意力扩展至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在内。考虑到他们对罪错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和理解,这种注意力的扩展是恢复性司法和赔偿之间的区别的产物。从赔偿的意义上来说,正义的实现在于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物质转移。Van Ness引用盎格鲁-萨克逊国王阿尔伯特作为这种观点的例子。 阿尔伯特根据特定的犯罪危害制作了精细的赔偿价目表,例如,失去一只手指要比失去一枚铁钉赔偿的要高,而失去一条腿的赔偿则更高。这一例子提示了这一正义理念的主要困难,其所假设的是任何事物都是可量化比较的,然而,我们很清楚地知道,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
  这里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对特定损失进行赋值的可能性问题,阿尔伯特的赔偿价目表为一只手和一只脚赋以特定的价值,并视之适用于所有的情形。这种价值评估的武断性相当明显,只要我们将失去一只手之于一个画家或外科医生的价值与之于一个速度滑冰选手或长跑运动员的价值进行比较,这种缺陷一目了然。这种价值确定必然是一种武断的行为,因为他们不能反映出这些失去之于受其影响的个人的相对价值所在。即使可以设计一个计算各种不同的人的生活价值体系,并为被害人所体验的物质损失确立一个合适的价值,这种对所有损失进行量化的想法在其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因为赔偿要求对在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转移的价值进行量化和评估,而那些被害人经常遭受到的非物质性损失却无法量化。事实上,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是物质性的情形常常是一种例外,而非常态。因而赔偿常常忽视了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真正损害——因其与犯罪者都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破坏所带来的安全感的丧失。这类型的损害的例子很容易找到,如当你的自行车被盗,盗车者被抓获,根据赔偿正义的理论,盗车者可以将自行车返还给你,这确实使你因丢失自行车所受到的物质损失获得了赔偿——你被盗了一辆自行车,然后你得到了一辆自行车。但是,这种赔偿所不能给你的是在盗车事件发生之前,当你锁上自行车时所具有的安全感。其所不能回来的是你作为一个被害者时的安全感,而且,仅仅将自行车返还,也不能给你一种信息上的安全,如这个人是否还会再次偷盗你的自行车,因为赔偿并未要求犯罪人对其犯罪行为及其影响作任何的考虑。
  这里所讨论的问题的本质并不在于赔偿实质上是什么,而在于其将赔偿作为司法的最终目的。赔偿的内容及其本身并不足以表达被害人在经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之后所受到的危害。在所有要求正义的情形下将赔偿等同于“正义的斤斤计较”,也就是通过确保每一方都得到他们在最开始时所拥有的物质以实现彼此的平衡。孕育在这种方式中的正义又回到了其原初的状态。赔偿所需要的是使一切事物回复到罪错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相反,恢复性司法并不将使一切事物回复到罪错行为发生之前作为其目标。恢复一词导致了人们对恢复性司法的理想目标的误解。恢复一词在通常意义上意味着回到事物原来的存在方式。如人们恢复一个历史性的目的是重现该建筑的原来情形。对恢复的这种理解已经使得有些人开始认为恢复性司法最好代之以其他的如转换性的、关系性的或社区恢复性司法名称。还有人对此作出了回应,将恢复性司法归类为只有在有一个确定的或特定的已经引起了危害结果的行为时适用恢复性司法才是适当的。在这一意义上理解的恢复性司法不能表达我们传统上认为的分配正义问题。因此,根据这种观点,他们继而认为恢复性司法只是一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司法形式,而不是一种具有一般性的正义理论。这是对恢复性司法的误解。恢复性司法与赔偿性司法相反,不是通过恢复原初状态,矫正罪错行为所造成的错误的工具,相反,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恢复至一种理想状态,其所致力寻求的是使冲突各方的关系恢复到社会平等性下的理想状态。恢复性司法将对过去的回顾——通过赔偿使罪错行为得到矫正,与通过改变冲突各方的关系使这些情形不再发生,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以赔偿作为恢复性司法解决问题的一个工具,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个部份,赔偿不再只回顾罪错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相反,更重要的,通常也是必要的是在冲突各方建立一种更好的未来关系。同样,基于事实的本身,这也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非物质性及不可量化的损害情形下,也不必考虑赔偿的问题,因为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解决。此外,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个部份,这种意义上的赔偿可以避免对损害评估的武断,因为此时损害的价值可以通过冲突各方的协商过程得到确认。因此,一个画家的“手”究竟值多少钱,可以通过画家告诉或向加害人解释因为“手”受伤害给其带来的影响而确定。
  因此有很多的例子可以说明赔偿并不是在任何意义上都是具有恢复性的,也有很多情形下可以将犯罪人非法所得,或从犯罪人处获得的服务用于受害者,同样也可以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对个人在社会中平等的理想状态的恢复,使被害人和犯罪者现在都可以成为该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一个非常重要的例子是,剥夺财产,虽然只是罪错行为的一部份,但其本身却明显地恶化了犯罪者和被害人之间的社会(也包括经济)不平等性。当代的例子是在南非各族隔离年代通过土地声明委员会(Land Claims Commission)对土地剥夺问题的处理,和加拿大返还土著居民土地事件等。对这一点进行再次强调相当重要,因为正义要求恢复而不是赔偿(这也正是正义的理想状态和正义和本身),需要做更多的事情来使一切得到恢复而不仅要求财产的返还。因此,在前述的南非情形下,土地主张委员会单独并不能实现恢复性效果,相反该委员会必须与其他一些社会运动组织一起来穿越这条恢复性之路。很显然,土地的返还对于处理各族隔离名义犯下的侵犯人权问题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真相及和解委员会”(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曾受委托调查各族隔离和侵犯人权事件的真相,作为与之走向和解的重要一步。对加拿大土著居中民土地返还主张的情形我们了解得很清楚,土地返还并不能实现恢复,仅是返还土地对于处理已经受到完全的文化破坏和土著居民历史上所经历的集体被侵犯人权问题所能提供的帮助也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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