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与社会变迁(译作)

  查加族的情形同其他大多数部族一样,那就是:新规则与旧规则并存,对旧规则加以修改而不是完全取而代之。对查加族而言,有一些立法游戏规则的骤然改变,也有许多其他的规则变化则是逐渐形成的。要理解这些规则——合法的、不涉法的和非法的规则,重要的是要知道一些发现它们的实际发生作用的社会环境。借助法律规则所影响的半自治社会领域来观察这些法律规则是大体有效的。这在说明立法于何时、怎样以及通过何种程序真正有效时,将会调和那些夸大立法作为社会工程工具之潜在效果的倾向。它为考察那些通过国家可以潜在强制实施的规则与那些通过其他程序和力量推进的规则和模式相适应的方式,提供了一个认识框架。
  结论
  半自治社会领域的概念是一种界定研究问题的方式。它使我们注意到可观察的社会领域的内部运作与其外部环境之连接点间的关系。贝利(Bailey)在研究政治变迁时使用了一套类似的概念 。人们可以从理论上假设一系列可能性:社会领域的完全自治,半自治或完全缺乏自治(即完全的统制)状态。很明显,如果说在当今世界上完全自治和完全统制无论如何存在的话,那也是很罕见的,而各种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半自治状态才是一种常态。既然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形式上是有不同层别的,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在当代政制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社会领域是绝对自治的。绝对统制也是难以想象的,因为即使在军队、监狱和其他规则运行(rule-run)的机构中,通常仍然会有某种带有一定自治性的隐秘生活。本文的阐述说明了自治领域和自治模式不仅在它们所存在的社会领域内部具有重要性,而且对于考察这些社会领域与其外部社会环境相联系的方式也是有益的。
  (国家强制实施意义上的)法律仅仅是影响人们所作出的决定、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及其所具有的人际关系的众多因素之一。因而,只有在日常社会生活的环境中来审视法律,那么法律与社会变迁间联系的重要特性才会显现出来。在这里,竞争的一般过程(诱导、强制、合作)是有效的行为调节器。起作用的“游戏规则”包括某些法律和其他十分有效的规范和惯例。社会上重要的制定法规常常试图改变人们之间在这些社会领域内相互交往时的相对商谈地位。交往的主题和其他许多有关社会领域的构成与性质以及其中的交往行为没有必要加以干预。故此,许多立法只是零星的,而且只是部分地侵入目前的社会安排。而正是这种零星的立法有时可能显露出社会场景中诸要素的相互依赖或互不依赖关系。
  为说明这些论点,上文已经简要地描述了两个环境大相径庭的例子。在一定时间点上进行分析的服装行业活动非常清晰地表明了一个自治社会领域的概念所指何意以及法律在这个社会领域中的重要却有限的地位。在这个服装行业之部分的关键人物是各种稀缺资源(无论是资金、劳动力,还是挣钱的机会)的分配者。对一切处在这种资源分配地位的人们而言,这里充满着礼物、恩惠和接触,为关键岗位的个人带来一定的“外快”。这些恩惠的赠予和交换被完整的一系列有约束力的习惯规则所环绕。这个行业可以作为一个高密度相互联结的社会关系网来加以分析,该社会关系网有许多相互依存的联系和交往,受各种规则支配,其中有一些是法律规则,而另一些则不是。这两类规则之间的本质区别不在于它们的有效性。两套规则都是有效的。区别在于通过哪个机构最终制裁可能被实施。法律规则和非法律规则对于相应的违反行为均有类似直接有效的制裁。如果没有法律机构的介入,交易失败就有可能发生。但很清楚,国家既没有垄断有效的制裁,也没有垄断产生约束性规则的权能。
  这一例证的分析也表明:只有当相关社会领域之内的人处在受强制威胁的压迫地位时,许多法律才发挥作用。为了产生这一作用,他们必须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必须充分地组织起来,并且独立地获取和动用政府的强制力。法院或立法机关可以创制习惯法。半自治社会领域可以使法律成为其习惯。
  第二个例子,即坦桑尼亚试图将社会变迁加以立法的例子,表明在不太相似的环境中有着相同的原则。在这里,邻里和世系构成了一个部分自治的社会领域,它在许多事情上对其成员和土地分配的控制比国家或“法律”更为有效。废除土地私人所有和建立十户单元体制的立法之有限的局部作用说明这个世系-邻里丛结具有持久的重要性。该立法被地方化地解释以获得最低限度的变化,这个方式说明了地方的社会优越性和社会关系的力量。世系-邻里丛结的活力及其对变化的抵抗(尽管变化仍然在进行着)说明:在半自治社会领域中可能相当普遍的一个趋势是对任何既有的自治侵犯的行为进行斗争。废黜的酋长的一些亲友仍享有优越的地位表明:这套相互勾连的交往关系之势头不可能由部分正式组织的立法变革所完全阻止。
  这些例子全部至少牵涉两种规则:一种是由立法机关、法院和别的正式机构有意识地创制以产生某种预期作用的规则;另一种可以说是从社会生活“自发”演化而来的规则。团体组织的规则,无论它们是某种政府的法律还是其中某个机构的规则,通常都包含通过计划来确定某些关系的企图。然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现实竞争、合作和交换也会产生它们自身正常的关系、规则和有效的制裁,并不必然包含任何此类预先的设计。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影响这些进程的方式往往被夸大,而它们对法律影响的方式则常常被低估。有些半自治社会领域存续相当之久,而有些则转瞬即逝。有些是有意识地建构的,如委员会、行政部门或其他为履行某种特殊任务而被设立的组织;而另一些则是在市场、邻里间或者别处,从交往的历史过程中演变而来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