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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变迁(译作)

  从技术上看,土地权的买卖仍与1963年法案颁布前一样进行着,尽管先前土地出卖采取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而现在它们被解释成土地使用权。但大多数人,从法院职员到普通农民,都没觉出这样的不同,仅知道发生了一些变化,因为这对于一般权利的相关分配几乎没什么影响。然而,对那些租赁的土地所发生的情形是:假如它在这些条件下已被长期持有,那么持有者现在就增加了些底气,要求出租的世袭族人立即赎回土地,否则就放弃所有将来对土地的权利主张。赎回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追回土地,而且还包括土地上的咖啡树、香蕉树和营造物。通常而言,土地原出租人的子孙不能支付赎金,租赁关系就宣告终结。民谚说道:“我们不再给付麦瑟罗(masiro)。土地就不属任何人。”麦瑟罗是由承租的世系族人向出租世系族人每年惯常支付的一种啤酒或农产品租金。这相当于公开承认“真正的所有权”,这也总是表明:假如所有权人应该选择对承租人的所有添附进行补偿的话,他也可以随时主张收回自己的土地。1963年法案意味着承租人地位的显著改善。现在他们有权选择要求补偿或者放弃权益。按照当地的解释,法案实际上是为其土地持有的赎回限定了时间(承租人的要求支配着期限),并且一劳永逸地终结这些租赁。
  此法案本应具有的其他作用也很容易规避。理论上,对某些没有占有未开发的土地的人来说,他也不可能出卖其中的权利,因为他不“拥有”土地。然而只要在上面随便造一个小型营造物便可以轻易把它给卖了。说这个社会主义原则的高尚公告竟想要产生其在查加人的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奇特作用,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它旨在反对地产所有人对佃农的剥削,原本不是打算挑出有限的三类查加农民以改变其权利。
  而且这也说明,尽管适用的普遍性在任何法的定义中常常被用作一个基本的要素,但普遍性往往是一个神话。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律规则虽然在理论上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但其影响的却只是少数几种情形中有限的几类人。除了这个相当基本的命题之外,1963年公告对查加邦的有限作用显示出某些更重要的东西。所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均是社会关系的外象 。它们虽然可能与物相关,但本质上并非物上的权利。它们是与他人的权利相关而以一定的方式行为的权利。由此,查加人接受1963年法案的含意就清晰了。只有在下列意义上,即法律改变了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改变了人们相互间具体的权利义务,才可以说法律影响了社会的变迁。法律不是借助关及财产权的公告(而影响社会的变迁),无论这种公告以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大多数查加人仍然生活在1963年前生活着的地方,过着1963年前的生活。支配查加乡村人生活的半自治社会领域仍是当地的世系族群-邻里的关系丛结,这个与土地权干系重大的社会关系丛结在1963年后仍然完好无损,几无改变。
  许多农民生活的最重要成分是已经被地方化的父系血族或父系氏族,祖辈定居之地的人们生存其间。这些氏族由居住在相邻土地上的多达三四十个家庭组成,但它们通常较小。理论上,所有的族人都出身于同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或源于同一组兄弟或堂兄弟,但往往在四五代以后确切的谱系便不复存在了。无疑,人们往往借助一些留存下来的常说的价值准则来描述查加族世系组织早期形式的遗迹,诸如“亲戚间应互帮互助”,或“兄弟间须相互扶持(“兄弟”一词扩展到所有的同辈男性亲属)”,或“未经兄弟之允许,不得出卖土地。”然而,这些价值准则也可以解释为一种相当现代的社会和经济互惠利益的思想意识方面。它们决不仅仅是过去传统的遗存。
  这里曾一度出现过一种非常坚固的具有团体性质的世系内组织。每个世系,无论在世系内部,还是在与酋长及其他世系的联系中,均有一些具有政治、宗教和审判职能的高级官员。但所有这些都不存在了,而且已经湮灭50个年头了。大多数世系已不再作为一体而集会,但小型局部化的直系亲属群体还经常集会,这种集会不仅出现在所有生命关键的仪式上(此时举行大型组织的集会),也出现在宰杀猎物、集体分食小世系分得的肉块之时。土地是个人所有的。然而,由于每个旁系都是所有其旁系近亲的潜在继承人(该旁系可能死后无男性后人),兄弟、兄弟家族(及堂兄弟家族)间会相互忌恨。甚至今天,小孩子生病常会使某个兄弟的妻子谴责另一个兄弟的妻子用了巫术或巫法。
  另外,在现代环境里,兄弟们会对彼此的财产有极其浓厚的兴趣。死后无嗣子不再是获得旁系土地的唯一途径。债台高筑的人会出卖他的土地,而他有义务首先卖给其兄弟。后者愿意为他们自己,也为子孙要这土地。土地匮乏的情形,特别在有社交渴望的地区(这些地区亲族仍成群地住在一起)是如此严重,以至于亲戚们看见其兄弟或邻居们陷入债海,并不总是感到悲伤。由此得出结论:虽然不再有世系作为一个单元所拥有的公共土地,但亲属在相互财产上的剩余利益、期待利益仍然相当大,而且赋予那些更繁荣昌盛、更有进取心的支系比不如此的支系更多的力量(leverage)。这是一个深厚的纽带,并且是个带有潜在的组织意味的纽带。
  今天,尽管通常已不存在正式的亲属团体组织,然而父系亲族形成了一个对个人有约束力的单元,这些个人通过他们在相互财产上的期待利益,通过传统的纽带、邻里的接触以及有时的情投意合而紧密相联。在这种构成松散的集合体中,某些人被拥戴成为首领,而其他人则很少有权力。首领选择的依据是年长或受过教育——其中每个条件的成立通常配之以财产(或由若干有钱或有文化的儿子的父亲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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