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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笔记》之十七: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政法笔记》之十七: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冯 象


【全文】
  这句东欧犹太人的依地语老话,我是听麦金农(Katharine MacKinnon)教授说的。她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的领军人物。耶鲁法学院校友日请她发言,她便把各路论敌,从“自由派大儒”德沃金到“保守派推事”波斯纳,“一锅煮”了。说在他们的眼里,受压迫女性永远只是一个抽象概念:雏妓卖春等于“表演服务”,来自消费者的“内容选择”;充斥性暴力的“毛片”是色情业者的“思想和感情表达”,所以全都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政府不得禁止。Wenn der putz stegt, ligt der seykhel in drerd,小头一硬,大头着粪;他们忘了性冲动怎么回事了。
  听众哄堂大笑。笑声中她捋了捋金发,阳光穿透了彩绘玻璃,在哥特式讲堂里不停闪耀。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言论”范畴甚宽。从文字图像音乐表演,到某些表达思想意见的行为,例如焚烧星条旗、十字架,都算“言论”。言论自由,便是色情业者诉讼抗辩、挑战禁令的一张王牌。联邦最高法院曾一再表述:“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错误思想。意见无论看似多么可恶,也不能靠法官和陪审团的良心来纠正,要靠不同思想间的竞争”(大法官鲍威尔语,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418 U.S. 323 [1974])。但是麦金农不信这个。她说,色情文艺作为色情业的一翼不该受宪法保护,因为它不是“说”(言论),是“做”(行为);是压迫剥削妇女的血腥的暴力,是全球化拐卖经营榨取暴利的产业。如果那也叫“言论”,那么种族隔离时代饭店、公厕、游泳池门口的招牌“Whites only”(白人专用),纳粹德国到处张贴的告示“Juden nicht erwuenscht”(犹太人免进),也都是“言论”;不是吗,当年这些思想、意见和感情,通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词而已》,页13)!
  波斯纳《性与理性》序言开宗明义,说有一个“迟来的发现”:许多法官同仁对于“性”,除了自己“正常”而有限、“恐怕不及[国人]平均水平”的性经验之外,几乎一无所知。于是担心,同仁们审判涉及性问题的案件时,为主流道德或个人偏见所俘。遂决意著书立说,阐明“性的经济学”,重新划分包括色情文艺在内的性问题上的收益成本(《性与理性》,页1)。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以及有份查处色情文艺的政府官员)的经验见闻,大概要广得多。身处全球数一数二规模的色情业包围之中,风纪惩戒和新闻监督难得一次,他们接触了解乃至亲历“性的百态”的机会,不知比美国的同行多到哪儿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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