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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得肆志,纵心无悔----沈明采访冯象

  沈:您在《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等文章中谈到权利与法律(立法)、侵权的关系,给了我不少启发。侵权对于“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的“规范”与“体现”是学者关注较少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具体到您所说的偶像生产、仿真消费和知识产权三者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我觉得倒也不尽然。首先,很多仿真消费(至少就卡拉OK与人体写真而言)算不上侵权行为;其次,即便是侵权,也可能意味着(如您所说)西方消费价值观成功登陆中国,进而会刺激偶像生产并在知识产权的维度上强化(西方)法治意识形态。总而言之,智识产品的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之间的关系是相生相克、甚至“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的说法恐怕不算一个全面的概括。不知您能否同意?
  冯:卡拉OK、人体写真的流行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那个偶像理想同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解释(“原理”)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第三世界的正当性有矛盾。但这不仅是理论问题。前年,英国政府委托六位(来自英国、美国、印度和阿根廷)的学者调查知识产权在第三世界的状况和对策,去年九月发表了报告。结论是,世贸组织框架内的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议)确实妨碍了第三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没有理由把自己的标准强加在别人头上。近年来一些发展,例如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对药品专利的挑战和对生物品种保护的主张,都是这一危机的表现。反过来看,便是大规模的侵权不可避免。这一点,那些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大公司都很明白,关键是怎么利用,宣传推销什么样的偶像和消费价值。所以我说,侵权不是反抗,是已经计入成本的竞争部署。侵权有规范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的功用,因此是品牌战略所必须考虑的,也是可以积极利用、压抑竞争的市场手段。这个观点,我在世界银行和一些学术会议上跟代表美国公司游说中国的专业人士说过。他们先是一脸惊讶,接着就矢口否认,仿佛被我泄露了天机。
  沈:在《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中,您提及性贿赂在我国未能入罪的原因,似乎在于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腐败的担心。我觉得这有点“以全概偏”,即以普适的理由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绝对存在的,立法以及法律的任何一种实质性修改都会扩大或者缩小裁量权(腐败可能性)的范围,一定要把它和性贿赂问题挂起钩来,理由似乎并不充分。您在后来的文章中也谈到,问题在于“腐败的逻辑”凭借“掩饰”的法治策略摇身化作了“法治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性贿赂入罪的提案者是女性,提案受挫,是不是也有几分男性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呢?有待女权主义者作深入研究。康特尔所言“法治的威力……在劝人相信,那由法律的意象和分类构筑的世界乃是能够拥有的惟一合理的生活世界”,怕是有些理想化了;在道德和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惟一合理”的断言不免有一点空中楼阁的味道。我倒是愿意套用丘吉尔关于民主的名言:人们至多相信,法治所构筑的是一个“最不坏”的生活世界。也许,康、丘二人说的就是一回事?
  冯:是一回事。“最不坏”了,还能不“唯一合理”?政治家有时候也说实话,将你一军,逼你放弃“多元价值”那张王牌。至于对法官自由裁量导致司法腐败的担心,那好像是国内流行的看法,所以我说它“似是而非”。否则,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中国同行大得多,却很少腐败,怎么解释?但立法不是一个按照学理原则组织、合乎逻辑的决策过程,它是各方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成果”,需要各色各样的理由,再荒谬也行,只要有人相信。性贿赂入罪的提案者是否都是女性,反对者是否男性居多,我不清楚。但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对色情业和性犯罪问题(包括有关立法)的批判研究(参见《政法笔记》之十七《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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